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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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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新浪财经· 2026-01-20 02:10
法规适用范围与核心要求 -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城镇建成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1][2] -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水 [2] - 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也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7] -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地区,严禁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4] 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 - 主管部门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水户、其他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4] - 重点工业排水户指列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对市政排水设施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排水户 [5] - 其他重点排水户包括月用水量超过规定值且排放水量大、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建筑、餐饮、医疗等单位,具体规定值由各地主管部门明确 [5] - 一般排水户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排水户 [6] 排水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 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6] -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领,并由其负责 [6] - 申请需提交多项材料,包括排水许可申请表、内部管网图纸、预处理设施材料、水质检测报告或承诺书等 [8] - 对于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还需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8] - 施工作业排水申请需提交申请表、管网图纸、预处理设施材料及接驳设施材料 [9] - 核发许可证前,主管部门需对重点工业排水户和其他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一般排水户进行抽查 [12] 各类排水户的许可条件 - 工业类:废液需统一收集处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处置,不得直排 [10] - 建筑类:工地生活污水需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并需及时清淤 [10] - 餐饮类:污水需经隔油设施处理并定期清掏,确保出水达标 [10] - 医疗类:需建设预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消毒达标后方可排入,病区与非病区污水需分流 [10] - 农贸市场类: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经过滤、沉淀等设施处理 [10] - 畜禽养殖类:需设置截流沟收集粪便污水,并经处理后方可排入 [10] - 机关事业单位类: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需专门处理不得排入,其余污水需处理达标 [10] - 汽修机洗类:含油污水等需经隔油、沉淀等设施处理 [11] - 洗涤类:污水需经毛发聚集井拦截,排入下水道的污水温度不得高于40℃ [11] - 综合商业类:内部各业态污水需分别经隔油、毛发收集等设施处理 [11] - 垃圾收集处理类:污水需经格栅、沉淀等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废油渣需专业消纳 [12] 排水许可证核发与有效条件 - 核发条件包括:排放口设置符合规划、排水水质符合GB/T 31962等标准、建设相应预处理设施、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等 [13][14]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水户,其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14] - 施工作业排水需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达标 [15] -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6] - 施工作业排水的许可证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16] - 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16] - 在有效期内严格守规且无违规行为的排水户,申请延期时可不再审查,直接延期5年 [16] 许可证内容变更与排水行为规范 - 排水口数量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许可内容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许可证 [16]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16] - 排水户必须按照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16] - 禁止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排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擅自拆卸移动或加压排放等 [17][18] - 发生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排放并报告 [18] 监督管理与检查措施 - 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排水户排放口、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及监测设施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18] - 对重点工业排水户和其他重点排水户的运行维护情况需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19] - 鼓励排水户推进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20] - 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 [20] - 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监测、要求出示许可证、查阅复制文件材料、要求做出说明、依法采取禁止排放等措施 [20] - 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监测,排水户应接受监测并如实提供资料 [21] - 主管部门可将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可根据信用情况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22] 许可证的撤销、注销与施行 - 对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许可等情形,可撤销排水许可 [21][25]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2] - 出现排水户依法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形,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5] -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24] - 排水许可证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实行电子许可证管理,电子证与纸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 - 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