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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请求返还,法院判决:自主打赏不予支持
新京报· 2025-08-26 19:59
案件背景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20000元未获法院支持 [1] - 原告刘某主张平台主播存在诱导行为 导致其在不明真相情况下打赏共计20000元 认为平台监管不力且存在奖励机制诱导充值 [2] - 被告平台辩称双方形成合法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未举证证明受诱导 且每次充值均为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范围 [2] 用户消费行为 - 原告账号在2024年1月31日至5月30日期间累计充值279次 单次充值金额从1元至889元不等 累计充值总额达13932元 [2] - 原告声称主播以"送礼可加微信"为诱饵但提供虚假微信号 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2] - 原告认为平台设置充值等级机制 等级越高提供越多进场特效和专属礼物 形成诱导充值机制 [2] 平台风险提示措施 - 平台在直播主界面明确提示用户"谨慎判断诱导打赏、私下交易" [3] - 支付界面显著显示"倡导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的提醒 [3] - 充值后系统弹出"今日消费远超日常消费"提示框 并提供消费限额提醒设置功能 [3]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打赏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打赏获取精神利益 [4] - 网络直播打赏属于非强制性对价支付 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进行打赏 [4] - 平台已提供直播表演、等级特效等服务 并履行充值提示义务 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4] -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该判决已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