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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16:46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 适用主体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 - 政策内容为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中抵扣[2] - 适用条件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等[3] - 适用条件还包括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边境地区出口货物和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4]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 适用主体包括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以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备案登记而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5] - 政策内容为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具体包括生产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办法和不具备生产能力出口企业适用的免退税办法[7] - 对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消费税 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前期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调转为增值税进项税额[7] - 适用条件涵盖实际离境的出口货物以及视同出口货物 如对外援助/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等[8][9] - 适用条件还包括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 政策依据 -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4]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至五条、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