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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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今起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 2025-03-28 21:01
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 - 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涌现存在脱节 [1] - 现行法律主要侧重企业纳税人,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后对自然人管理服务的要求 [1] - 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修订后,现行税收征管法与之存在衔接问题 [1] 修订主要内容 -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法律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章节架构基本保持 [2] - 修订聚焦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对接个税改革、加强法律衔接等方面 [2] - 体现公平竞争税收秩序的条款31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21条 [2] 纳税人权益保护 - 取消纳税争议提起复议需清税的前置条件,保障行政救济权 [2] - 主动纠正或配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获从轻、减轻或免罚 [2] - 简化税务登记流程,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 [2] 税务执法规范 - 增加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保密及限制用途的规定 [3] - 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 [3] - 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致纳税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数字经济适应 - 新增平台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及配合税务检查的规定 [3] - 明确电子凭证、资料的法律效力 [3] - 要求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数据 [3] 税收违法打击 - 完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检查、阻止出境等规定,打击高收入者偷逃税行为 [3] - 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术语衔接 [4] - 对接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以减少执行争议 [4] 修订程序进展 - 征求意见持续至4月27日,公众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信函提交建议 [4] - 税务部门将梳理研究可行性意见以完善草案 [4]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适应新经济、加强与现行法律衔接
贝壳财经· 2025-03-28 1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核心观点 - 对已施行24年的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重大修订,共106条,较现行法律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旨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加强法律衔接、巩固数字化改革成果并优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1][4] 适应新经济新业态与加强法律衔接 - 修订聚焦于适应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以打击利用分拆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5] - 注重与现行法律衔接,例如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以与刑法衔接,并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以对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提升法律确定性 [5] 巩固数字化改革成果 - 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并将税务部门数字化改革成果(如资料信息共享、实名办税)固化为法律 [7][8] - 规定税务机关可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并实施风险应对,将监管力量主要配置于高风险领域,减轻多数无风险纳税人的负担 [10] - 对信息安全做出制度安排,规定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范围限定于“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且所获信息仅能用于征收管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 [11] 优化纳税人权益救济与执法规定 - 取消纳税争议“复议前清税”要求,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再以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为前提,但保留“诉讼前清税”规定,以兼顾纳税人救济权与国家税收安全 [12][13] - 完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和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列为逃税手段,并对虚开发票行为提高罚款金额上限,加大打击力度 [14] - 增加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期间,可阻止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但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确保措施依法审慎实施 [15] - 完善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主动纠正或配合调查的行为,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