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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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消费也可“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预付消费“后悔有门”
搜狐财经· 2026-01-22 21:49
行业监管与法律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服务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了法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冷静期[3][5] - 新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 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对消费者更有利的合同约定才按约定处理,与规定相悖的“不退不转”或高额扣费条款无效[3] - 新规旨在规制过度营销和诱导消费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服务本质,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5] - 规定存在除外情形,若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再享有“七日后悔权”[5] 公司经营与合同实践 - 某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舞蹈培训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如获批准退款,服务部将收取本次交易实收金额的50%作为运营费用”,消费者在协议备注栏书写“本人同意不退不转”[2] - 消费者晁女士支付5399元购买舞蹈培训年卡后,从未实际开卡消费[2][3] - 消费者在付款后第七天因个人计划变化要求全额退款,培训机构依据合同条款拒绝,仅同意退还50%费用[2] - 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服务费5399元,案件已生效且培训机构已履行退款[4] - 经营者被要求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七日无理由退款”权[5] 消费者行为与权益 -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退款纠纷屡见不鲜[1] - 消费者晁女士在付款后第七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情形[3] -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量需而行[5] - 消费者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向经营者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5] - 若遇经营者阻挠退款,消费者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实施两个月消费者体验如何?记者调查
北京青年报· 2025-07-01 06:40
预付式消费新规实施效果 - 最高法《解释》明确消费者7日内可无理由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且经营者不得以"已发提成"等理由拒绝退款[2][3] - 连锁健身房优化转卡流程,从需满足"新卡新用户"条件改为仅需提供新手机号即可转卡,退款时扣除10%违约金[4] - 个体商家在退费转卡方面限制较少,但连锁店在服务优化和合同明确性上更优[4] - 部分商家因《解释》出台改为线上团券促销模式,取消预付卡并开放转卡退费限制[4] 消费者维权案例 - 健身机构以"已设计训练计划"为由仅愿退50%费用,法院依《解释》判令全额退款1万元[2] - 消费者因教练更换要求退2万元课程被拒,法院认定"过期作废"条款无效并判赔12240元及利息[6][7] - 消费者发现原教练实为公司股东,通过《解释》明确可追索利息等权利[7] 行业合同条款变化 - 《解释》明确7类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制式合同条款[8] - 经营者单方提价或降质行为被认定为违约,消费者可主张按原合同履行[10] - 转卡需遵守诚信原则,禁止消费者滥用债权转让权利[10] 企业经营模式调整 - 部分养生店取消预付卡模式转为线上团券促销[4] - 商场需审核租户资质,未尽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10] - 经营者通过关联公司"套娃式"代付行为被规制[13] 消费结算规则 - 消费者自身原因退款时,已消费部分按原价计算[13] - 非消费者原因退款则按折后价计算已消费金额[15] -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补足按原价计算超出的差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