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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热点问答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2 20:52
社保缴费工资与基数申报 - 缴费工资指按国家统计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年度申报 [3] - 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3] - 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月应缴社保费额等于月缴费基数乘以费率,缴费基数一般按缴费工资确定 [3] - 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3] - 以浙江省为例,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时,暂按2024年度省平工资8433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23年度省平工资8310元确定下限,若2025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5299元则以25299元为月缴费基数,若低于4986元则以4986元为月缴费基数 [3] -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电子税务局将根据申报的工资和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动确定缴费基数,并生成月度应申报信息 [3] -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一般从当年1月份起启用 [3]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应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 缴费工资申报错误处理 - 若申报缴费工资后未完成社保费申报缴费,可通过原途径修改:新参保职工通过“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重新提交,老员工通过“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重新提交 [4] - 若已进行社保费申报但未缴费,可作废申报表后通过原途径修改缴费工资 [4] - 若已完成社保费申报缴费但需上调年度缴费工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指定模块上调,随后需进行补差缴费申报,若超过限缴日期可能加收滞纳金 [4] - 若已完成社保费申报缴费但需下调年度缴费工资,电子税务局不支持,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清册、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下调并同时办理退费 [4] 员工离职与重新入职处理 - 员工辞职后重新回到公司上班,视为新参保人员,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重新发送其参保信息,公司需为其申报新的缴费工资,其辞职前的参保信息按离职人员处理 [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获取 - 扣缴单位获取不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进行下载 [11][12] - 若未下载到,需确认纳税人是否在个税APP上正确采集本年信息并通过核验,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以及扣缴端人员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是否与纳税人完全一致 [12]
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操作热点问题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13 08:33
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管理 -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端下载更新后不可修改或删除 扣缴单位无权限修改或删除纳税人自行采集的数据 [2] - 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办税服务厅进行作废或修改操作 [2] 残疾人信息同步机制 - 扣缴端先采集纳税人信息时 后续纳税人在APP完善的残孤烈信息可同步至APP [3] - 若纳税人先在APP完善信息 则扣缴端无法同步残孤烈信息 [3]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流程 -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页面"点击"下载更新"按钮获取最新扣除信息 [4] - 扣缴义务人可重新执行【下载更新】-【指定人员】操作获取纳税人作废后的最新扣除信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