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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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类犯罪虽然是不同类的罪名,但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单位受贿 中,单位负责人与行贿人商定将本应给予单位的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对此行为往往存在认为构成单位 受贿罪、受贿罪或贪污罪的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 确认定行为性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至2024年,李某担任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主任期间,A科室为药品经销商黄某 谋取利益,陆续非法收受黄某给予的"科室建设费",这些钱款由李某保管、A科室人员知晓并使用或私 分,共计120余万元。2019年,李某向黄某提出希望黄某为其女儿李某某安排工作并缴纳"五险一金"。 黄某不想额外支付该笔资金,便向李某提出,减少给A科室的好处费,并将减少的部分用于支付李某某 的工资和"五险一金"。李某同意。后黄某将李某某安排到其朋友公司,在李某某未实际上班的情况下, 黄某朋友公司每月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该笔资金实际由黄某支付。李某某每月收 到"工资"后用于个人开支,但其对李某所在科室为黄某销售药品谋利并收受好处的事不知情。2019年11 月至2024年9月,黄某共为李某某支付"工资"及"五险一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