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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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龙翔被公诉
新京报· 2026-01-13 10:51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 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翔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 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讯 据最高检官博消息,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贪污、受贿、滥用 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 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龙翔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翔涉嫌内幕交 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被提起公诉
央视新闻· 2026-01-13 10:29
(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 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翔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 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今天(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贪污、 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 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龙翔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翔 涉嫌内幕交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荆州市人民 ...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24 16:27
案件公诉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三名官员提起公诉 [1] 胡延生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被告人胡延生被指控利用担任长春市财政局局长、吉林省委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2]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2] 张巍涉嫌多罪名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 被告人张巍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项罪名 [3] - 指控涉及张巍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信托部总经理期间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 受贿罪指控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3] 潘发勇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 被告人潘发勇被指控利用担任织金县县长、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4]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4]
李全,一审被判死缓
财联社· 2025-11-19 17:18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对李全贪污所得财物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相关业务收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3] - 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3] 法院判决考量因素 - 李全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 - 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5] 案件审理过程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7] - 庭审中李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7]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显刚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中国新闻网· 2025-11-17 22:09
案件判决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显刚因受贿、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李显刚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 其受贿所得及孳息被追缴上缴国库 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1] 犯罪事实 - 2006年至2024年期间 李显刚利用担任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2] -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 李显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68万余元 [2] 量刑情节 - 李显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 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2] - 鉴于其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李显刚当庭认罪悔罪 [2] 案件背景 - 李显刚生于1963年2月 2024年3月被通报任上被查 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 - 《人民日报》曾披露李显刚要求私营企业主将其公司办公场所改造成私人会所 直至被留置前一晚仍在该会所大吃大喝 [3]
李显刚,被判无期
券商中国· 2025-11-17 19:44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显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1] 涉案事实与金额 - 2006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3] -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通过高价出售、低价购买房产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68万余元 [3] - 犯罪行为涉及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 [3] 案件审理过程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4]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4] - 被告人李显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 被告人背景与查处过程 - 李显刚曾任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双鸭山市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等职 [6] - 2018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6] - 2024年3月被查,同年9月被"双开" [6]
村干部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12 08:38
案件基本情况 - 村干部陈某在担任B乡拆迁腾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C村拆迁腾退工作小组组长期间,未对朋友潘某的应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质审核,致使潘某骗取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1] - 陈某未履行职责的动机是维系朋友关系并希望潘某帮助其家人解决就医困难[1]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潘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因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骗取补偿款[2] -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诈骗罪,但陈某无犯意沟通且未分得赃款,不构成共犯,应追究党纪政务责任[2] -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 主体身份认定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最高检指导案例,村干部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 - 本案中陈某受B乡政府委托协助开展拆迁腾退工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主观方面分析 - 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贪污罪则要求此主观目的[4] - 陈某与潘某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或分赃通谋,其主观上是徇私情私利,对公共财物损失持放任态度[5] 客观行为与后果 - 陈某的滥权行为表现为不对潘某应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质审核,直接将包含违法建筑在内的全部面积认定为补偿面积[6] - 该行为导致潘某骗取拆迁补偿款4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6]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黄卫东、辛卫平、杨一中、戴中亚提起公诉
中国新闻网· 2025-11-07 16:22
案件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黄卫东、辛卫平、杨一中、戴中亚四名副厅级官员提起公诉 [1] 黄卫东涉嫌受贿案 - 黄卫东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 指控其利用担任合肥市庐阳区委副书记、区长等多个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 辛卫平涉嫌受贿、贪污案 - 辛卫平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 - 指控其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利用担任江西省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数额巨大 [3] 杨一中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 - 杨一中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 - 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4] 戴中亚涉嫌受贿案 - 戴中亚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5] - 指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5]
滥发津补贴、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9:29
案件核心事实 - 国有公司甲公司负责人陈某在2019年至2024年任职期间 得知可申领职工教育补贴后 与班子成员陶某等人商议 通过虚开发票和证明材料的方式 以甲公司名义向税务部门申领该补贴 [1] - 在2021年至2023年间 陈某安排他人虚开发票 套取职工教育补贴总额35万余元 随后向上级公司隐瞒补贴真实用途 通过虚列支出将补贴套现 并以津补贴名义分发给公司员工 陈某个人从中分得4万元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甲公司擅自决定将教育补贴发放给员工 陈某作为党支部书记应承担领导责任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35万余元 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2] - 第三种观点即作者同意观点 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套取补贴后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 不构成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理由 - 行为表现上 违规发放津补贴通常为违反规定自设项目或超标准发放 而本案是通过骗取国家补贴后进行私分 行为形式不同 [3] - 行为危害性上 违规发放津补贴一般涉案金额不大 危害性未达刑事处罚程度 但本案持续时间长 手段隐蔽 涉案金额35万余元 已超过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的立案标准 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 [3] 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 犯罪主体上 贪污罪主体是自然人 而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体现集体意志 属于单位行为 [4] - 主观目的上 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而本案套取资金是分发给公司全体职工 是为集体而非个人占有 [5] - 客观方面上 贪污行为具有隐蔽性 而本案私分行为知情面广 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5]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依据 - 犯罪对象上 甲公司为国有公司 其违规套取的职工教育补贴属于国家补贴 资产性质为国有资产 [6] - 犯罪主体上 陈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 起意并决定实施套取和发放行为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 - 客观要件上 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补贴并集体私分 违反国家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 [6] - 涉案数额上 套取并私分国有资产35万余元 已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6]
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17 10:3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李某曾任某市A区B街道C村村委会委员、会计等职,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 - 李某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140万元人民币,并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人民币 [3] - 2023年12月29日,A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 [6] 贪污罪定性分析 - 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 [9][11] - 李某作为村会计,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形成控制力,其行为已超出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2] - 涉案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 [13] - 法院认定李某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4] 职务侵占罪定性分析 -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李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支出、虚构支付事由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 [15] - 在此行为中,李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未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7] - 被侵占资金来源于村用地租金、门市及商铺租金等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属于“本单位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17] - 李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16][17] 村委会成员身份认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7]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 李某管理村集体“三资”时属监察对象,但仅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时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