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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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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而不彰”: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的独特形态
新浪财经· 2026-01-26 07:27
古代经济管理法的核心特征 - 文章核心观点: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自东周末年形成,其核心特征是通过“隐名性”来调和儒家“重义轻利”思想与国家财政逐利需求之间的“义利”冲突,从而保障了其长期存续和功能发挥[1] 这种隐名性具体表现为名义上的依托性、内容上的治事性和运行上的嵌入性三大特征[1][6] 名义上的依托性 - 古代经济管理法以儒家经典为合法性依据,依托符合伦理标准的名义制定和实施,例如以“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逻辑起点,为统治者通过田租、口赋、专卖等方式获取财利提供正当性[1] - 在重大变法改制前,常进行“合法化论述”的铺垫,为改革争取空间,例如强调“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1][2] - 这种托名方式在王朝统治危机时容易失效,话语与规则的名实张力加剧,可能导致经济秩序迅速颓坏,甚至成为改朝换代的导火索[2] 内容上的治事性 - 法律聚焦于解决特定类别、地域、时间范围内的具体经济问题,管理范围广泛,包括土地、人口、赋役、专卖、货币、运输、仓储、市场、外贸等财利经营事项[3] - 法律制定具有“继发性”,往往在事务出现一段时间或国家财利需求迫切后才进行,例如西汉和唐代的盐法专卖改革均因用兵馈饷或国家危亡的财政急需而重启[3] - 规范内容具有“波动性”,除田制、赋税相对稳定外,跨朝承继少见,专卖、货币法等变动频繁,可能数年甚至数月便有改动,这主要由被动应对新问题、政治斗争、军事需要等因素导致[4] - 存在样态上具有“分散性”,法律文本在秦汉多呈单行法令,宋代多通过诏、敕发布,元代以后散见于各类政典、政书,史料分散且散佚严重[4] - 制定执行具有“专业性”,法律含有更多技术规范,与财利经营策略直接相关,且立法者和执行者(如管仲、商鞅、桑弘羊、刘晏)多具备一定的经济素养[5][6] 运行上的嵌入性 -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全面嵌入国家理政系统,是依托性和治事性的必然结果[6] - 立法高度嵌入政事决策流程,秦代立法与理政行为高度同一,唐宋皇帝常灵活批复甚至直接下令,元代以后立法组织性、计划性增强,经济管理内容越来越多地嵌入行政法规[7] - 执法高度嵌入行政体系,规则常通过诏、敕、旨等高级公文经行政程序“定点”下达,执行动力源于上级命令多于法律权威[8] 朝廷授权官员自行经营(如唐代两税法、北宋范祥盐钞法改革),使行政权与执法权重合[8] 负责财利经营的官员考核更侧重于收入是否达标[8] 历史形成与演变 - “行其实而隐其名”的状态在两汉出现,唐代形成,宋代有所松动而未改,最终形成了逐利性与隐名性并存的独特样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