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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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企业破产“一站式平台”能干什么?
新浪财经· 2026-02-08 07:54
行业现象:企业破产“一站式平台”兴起 - 近期国内各地在地方政府和法院支持下积极设立各类企业破产相关的“一站式平台” [1] - 江苏昆山法院推动设立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一年来办理破产案件338件 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率达16.9% 促进引资33.1亿元 [1] - 不同地方的平台核心业务主要聚焦在破产相关的咨询、引导、辅导、协调等方面 目前均处于初创阶段 成功案例有限 核心职责不明 [1] 法律与政策背景 -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均未对“一站式平台”有明确规定 2025年9月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未提及类似改革方向 [2] - “一站式平台”被认为有可能打通政府、法院和破产专业服务之间的界限 为《企业破产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2] 行业核心问题:破产程序“启动难” - 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超过3万件破产案件 但该体量在注销企业总数中仅占0.5%左右 [3] - 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为4.6% 意味着超过95.4%的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最终是破产清算 [3] - 超过99.5%的困境企业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注销但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3] - 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并非单纯由于法院“案多人少” 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时往往需要顾虑破产法之外的各种因素 [4] - 破产程序常伴生矛盾多、压力大、维稳难等特征 许多问题非破产程序或法院自身能解决 导致法院在受理时顾虑重重 [5] 对“一站式平台”发展的建议与方向 - 平台运作应坚持市场化逻辑 尊重参与者的时间和专业度 这是吸引行业精英持续投入的前提 [6] - 平台应尽力提升问题解决能力 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 满足当事人在申请启动程序等实质性需求上的期待 而非仅简单咨询辅导 [7] - 平台工作机制应与法院互相衔接 确保平台的反馈和建议能与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建立明显联系 提高当事人确定感 [8] - 应清晰界定平台定位和内设流程 平台不应是“影子重整”程序或前移版的重整程序 现行重整程序规则应尽量不用 [8] - 平台工作不应只是走过场 可参考先进经验 选聘专业人士提供破产调解服务 并通过市场化报酬机制回馈专业人士 [9] - 调解事项可涵盖是否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撤销权行使、待履行合同选择、余债免除乃至重整计划起草等核心问题 [9] - 平台发展需要设计涵盖收费、保密、职业伦理、报酬机制等方面的有效重整支撑体系 [9] - 平台少不了地方政府支持 但地方政府具体如何介入应尽量慎重 平台本质不应该是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合署办公新平台 [10] - “一站式平台”作为新生事物 需要更清晰的顶层设计 有望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 分流法院和管理人工作量 并成为专业人士参与破产程序的新赛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