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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边界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
人民网· 2025-11-14 08:50
文章核心观点 - 合理确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边界对于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流通至关重要 [1] - “合理处理”应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其认定需区分信息类型并遵循特定标准 [2][3][6]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已公开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随意处理可能破坏信息主体个人形象并侵犯其人格权 [1] -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涉及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流通之间的平衡,后者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1] “合理处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依据 - 法益定位层面,法律在合理限度内接纳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以保障社会信息合理流通 [2] - 法秩序统一原理层面,民法或行政法上合法的“合理处理”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2] - 立法意图层面,“合理处理”能兼顾信息安全保护与信息有序流动的双重目的 [2] “合理处理”的范围认定标准 - 认定前提是区分自行公开(如招聘简历、社交平台照片)与依法强制公开(如法院裁判文书)两类信息 [3] - 对于自行公开信息,处理行为需符合三方面标准:符合信息公开目的、符合公开时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重大利益 [3][4][5] - 处理依法强制公开的信息,若未侵犯信息主体重大利益且只是提高信息流通效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6] 自行公开信息“合理处理”的具体判断 - 信息处理不得违背信息公开时的最初使用场景与合理期待,在主体预期范围内可构成“合理处理” [3] - 处理方式应尊重信息收集时的初始语境,流向低风险场景可不超出用途,流向高风险场景则需取得同意 [4] - 处理行为应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损害生活安宁、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 [5] 依法强制公开信息的处理原则 - 依法强制公开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信息主体让渡了更多个人权利并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6] - 对此类信息的再处理若未侵害信息主体重大利益,且公众本就可获取,则属于合理使用 [6]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总结 - 处理自行公开信息符合“合理处理”标准且未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 处理依法强制公开信息未侵犯信息主体重大利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 单纯的合法获取、查询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6]
后营销时代的信息流通有哪些变化?
搜狐财经· 2025-07-09 17:55
后营销时代信息流通变化 - 信息流通方式和内容相比传统营销阶段发生显著变化 影响企业营销策略和消费者行为模式 [1] 虚假信息传播 - 虚假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超传统媒体时代 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等新兴渠道加速不实信息扩散 [3] - 不实信息可能引发公众恐慌或误导消费决策 企业需保证内容真实度以维护品牌信誉 [3] 夸大概念营销 - 品牌为博取流量刻意夸大概念 打造独特卖点 但夸大概念本质属于虚假宣传 [5] - 用户与品牌认知差距导致商品货不对板 误导消费者并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带来企业法律风险 [5] 企业信任度下降 - 虚假信息和夸大概念增多导致企业信任度下降成为市场大风向 [7] - 消费者对品牌信任度下降 营销信息传播门槛提升 用户不再轻易相信推广内容 [7] - 重塑品牌与用户信任感成为重要议题 [7] 用户认知行为变化 - 用户面对繁杂信息更强调自身认知和判断 不再盲目相信广告宣传 [9] - 消费者通过多方渠道获取信息 独立思考后做决策 变相削弱品牌权威性 [9] - 企业需提升信息透明度和服务质量 通过真实口碑积累构建市场竞争力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