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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04 08:49
案件背景与事实 - 2018年某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在B村推进矿产露天开采项目 需要临时占用B村部分土地并向村集体和村民支付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1] - 村民小组长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作为村民代表 负责与C公司就占地补偿及搬迁等工作进行谈判[1] - C公司代表杨某私下送给王某10万元 请其尽快推进协议签订 王某收钱后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区政府成立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 对包括B村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工作[2] - 王某被列入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成员 负责现场清点 补偿款谈判 递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2] - 王某向辖区内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 李某因担心王某设置障碍而送钱[2] - 王某收钱后在李某的厂房清单材料上签字并提交 后李某领取了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法律定性分析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两个事件中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20万元[3] - 第二种观点认为 2018年王某处理村集体事务时收受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索要10万元构成受贿罪[3] - 分析认为村民小组长通常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时 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5] - 准确区分“公务”和“集体事务”是关键 根据相关解释 公务是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 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适用该解释[6] - 王某收受杨某10万元的行为被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其谈判工作系村集体授权 补偿款由公司支付 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 属于村民自治范畴[7] - 王某向李某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其在征拆指挥部的工作对政府负责 其履职实质影响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 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8] - 最终认定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 应当数罪并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