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搜索文档
正部级齐同生被公诉,71岁退休1年后落马
证券时报· 2025-07-03 12:09
案件进展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1] - 检察机关指控齐同生利用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1] 违纪违法事实 - 齐同生被查实长期搞迷信活动 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 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 -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 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 - 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 属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2] 处理结果 - 齐同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被取消相关待遇 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 [2] - 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 个人背景 - 齐同生1952年7月出生 河北平山人 1968年11月参加工作 [3] - 长期在宁夏工作 历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委常委、政协主席等职 [3] - 2018年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23年3月退休 [3]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杨 勇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纪委常委 陆思润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监委委员 王生东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 娟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查处过程: 【立案调查】2022年1月26日,A市B区监委对石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1月27日,经A市监委批 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7日,经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27日,B区监委将石某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 【处分】2022年7月8日,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开除处分。 编者按 本案中,石某收受孙某某所送市场价79.3万元房产一套,10年后其子石某某将此房产出售获得270万元,本起 事实中如何认定石某的受贿数额?黄某某与石某将原属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项目交给乙公司经营并从 中获利,该行为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石某从乙公司获得的178.85万元是借款利息,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同类营业罪的非法利益,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石某,曾任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 ...
安排“代理人”收受保管贿款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9:06
黄某,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A市某劳务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黄 某关系密切。李某,A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熟识。李某多次听王某 提及其与黄某关系要好,在外以叔侄相称,工程上有需要帮忙的可以找他。2018年下半年,李某为承接 高新区工程项目,多次请托王某找黄某帮忙,并承诺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给其好处费。王某随即出面 请托黄某为李某介绍工程,并告知李某给予好处费的承诺,黄某表示同意,二人商定事成后平分好处 费。后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顺利承接某大型工程。2020年初,李某承接的工程建设完工,经 审计,该工程实际结算价共计5902万元。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被查处,安排"代理人"出面参与协商、收受、保管贿款,且案发时 行贿人尚有部分贿款未支付给"代理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和数额?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 分析。 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李某为表示感谢,与王某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的4%(即236.08万元)给予好 处费。后李某以支付劳务费等名义向王某支付好处费共计179万元。黄某从中分得90万元,且与王某约 定该90万元由王某代为保 ...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毛云峰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姚 翔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周家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钟 华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21年,甲承诺帮助下属乙的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万元,甲未办成此事,之后基于 此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上述行为怎样认定?甲安排其子丁居住戊名下房屋后又"退还"的行为如何 定性?有意见认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还"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 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直辖市)B区某医院(国有事业单位)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 受贿罪。2014年至2024年,甲在担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设备、药品和耗 材采购、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 助,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和医院供货商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75万余元。 其中,包括前文所述:2021年1月,甲接受乙的请托,承诺帮助乙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现金1 万元,甲未办成此事 ...
非法收受财物1.21亿余元 刘跃进一审被判死缓
第一财经· 2025-06-23 18:02
微信编辑 | 格蕾丝 2025.06. 23 本文字数:439,阅读时长大约1分钟 封面图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据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年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政协委 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跃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跃进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 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 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 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跃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 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 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教育局副局长索贿炒股,听信“内幕消息”巨亏逾60%
华夏时报· 2025-06-21 07:22
案件概述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立因受贿约195万元获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 - 受贿行为涉及利用职权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校园超市经营权及企业用地协调等 [3][4] -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最终维持原判 [4][5] 受贿细节 - 杨某立通过职务便利帮助姐夫黄某兰在孟宗中学垄断经营校园超市年利润达五六十万元2014至2021年累计盈利超400万元 [3] - 2017至2018年杨某立以炒股为由向黄某兰索贿155万元占受贿总额的79% [5] - 其他受贿包括向董某能孙某伟等人索要182万元及价值12万元的丰田汉兰达汽车 [4][5] 股票投资亏损 - 杨某立听信内幕消息借用两个证券账户累计投入340万元买入铁汉生态股票最终亏损210万元亏损幅度超60% [2][7] - 其中堂兄杨某清账户亏损112万元资金从145万元缩水至33万元朋友黄某甲账户亏损至少100万元 [7][8] - 铁汉生态股价在杨某立持仓期间从10元跌至不足3元跌幅超70% [8]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杨某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亲属谋利并索贿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5][6] - 律师指出亲属间经济往来若与职务谋利行为存在对价性且超出合理范围可定性为受贿 [6] 市场警示 - 专家强调内幕交易违反市场公平原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及重大投资损失 [10] - 建议投资者避免依赖内幕消息应通过合规工具参与市场交易 [10]
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类犯罪虽然是不同类的罪名,但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单位受贿 中,单位负责人与行贿人商定将本应给予单位的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对此行为往往存在认为构成单位 受贿罪、受贿罪或贪污罪的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 确认定行为性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至2024年,李某担任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主任期间,A科室为药品经销商黄某 谋取利益,陆续非法收受黄某给予的"科室建设费",这些钱款由李某保管、A科室人员知晓并使用或私 分,共计120余万元。2019年,李某向黄某提出希望黄某为其女儿李某某安排工作并缴纳"五险一金"。 黄某不想额外支付该笔资金,便向李某提出,减少给A科室的好处费,并将减少的部分用于支付李某某 的工资和"五险一金"。李某同意。后黄某将李某某安排到其朋友公司,在李某某未实际上班的情况下, 黄某朋友公司每月向李某某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该笔资金实际由黄某支付。李某某每月收 到"工资"后用于个人开支,但其对李某所在科室为黄某销售药品谋利并收受好处的事不知情。2019年11 月至2024年9月,黄某共为李某某支付"工资"及"五险一金 ...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内容提要】 查证钱款去向系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 的"自洗钱"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洗钱"问题时,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如何衔接?笔者结合案例,从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发现"自洗钱"问 题时在管辖及线索移转、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审查起诉等方面的监检程序衔接问题 进行分析,以资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某受贿案。2016年至202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承 揽相关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赵某某1000万元。2022年1月至3月,张某某将收受的钱款通过多人银行 卡间的多次转账后以挂名买房方式隐匿。2023年3月,监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同时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在查办张某某受贿案中查明的其涉嫌洗钱罪的事实及证据。 案例二: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2016年至2022年,刘某作为某区公交公司总经理王某的专职司机,接 受商人尚某某请托,通过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尚某某承揽公交公司相关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尚某 某现金300万元。2024年5 ...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8:1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齐 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巧玲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谢 非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乙、丙共谋虚构种子采购数量向C公司多支付12万元并要求C公司返还,后三人将该12万元私 分,此行为如何定性?甲在丁退休前和退休后,均与其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 460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有意见认为,甲与丁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如何看待该 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等职务。 贪污罪。2014年11月,A市B区农业局拟向C公司采购水稻种子,由时任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甲具体经 办。在C公司供种前,甲与时任B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乙(另案处理)、B区农业局领导丙(另案处理)共同 商量决定,通过与C公司签订30吨种子采购合同掩盖实际28吨需求,虚构2吨种子(价值12万元)采购数量, 并要求C公司获得采购款后将12万元返给B区农业局,三人予以私分。后甲"代 ...
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1 08:10
监察对象范围界定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经特定程序任命的人员 [3] -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来源分为两类:一是由纯公单位提名/推荐/任命,二是由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党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 [4][5] - 案例中A公司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持股51%),其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属于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组织 [6] 国有企业党支部职能 - 国有企业党支部在未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中,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包括人事任免 [6] - A公司党支部制定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含人事任免)已获上级党委批准,具备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 [1][6] - 国有企业党支部与普通党支部不同,其职能包含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尤其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6] 案例具体分析 - 黄某作为非中共党员,经A公司党支部研究任命为采购部经理,全面负责部门工作 [1] - 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私营企业主5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7] - 认定黄某为监察对象的核心依据:A公司党支部属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其任命的人员具有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 [2][6] 法律依据 -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 [3]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党支部可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6] -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经国家出资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