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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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04 08:49
案件背景与事实 - 2018年某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在B村推进矿产露天开采项目 需要临时占用B村部分土地并向村集体和村民支付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1] - 村民小组长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作为村民代表 负责与C公司就占地补偿及搬迁等工作进行谈判[1] - C公司代表杨某私下送给王某10万元 请其尽快推进协议签订 王某收钱后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区政府成立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 对包括B村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工作[2] - 王某被列入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成员 负责现场清点 补偿款谈判 递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2] - 王某向辖区内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 李某因担心王某设置障碍而送钱[2] - 王某收钱后在李某的厂房清单材料上签字并提交 后李某领取了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法律定性分析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两个事件中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20万元[3] - 第二种观点认为 2018年王某处理村集体事务时收受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索要10万元构成受贿罪[3] - 分析认为村民小组长通常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时 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5] - 准确区分“公务”和“集体事务”是关键 根据相关解释 公务是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 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适用该解释[6] - 王某收受杨某10万元的行为被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其谈判工作系村集体授权 补偿款由公司支付 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 属于村民自治范畴[7] - 王某向李某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其在征拆指挥部的工作对政府负责 其履职实质影响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 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8] - 最终认定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 应当数罪并罚[8]
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1 08:10
监察对象范围界定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经特定程序任命的人员 [3] -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来源分为两类:一是由纯公单位提名/推荐/任命,二是由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党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 [4][5] - 案例中A公司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持股51%),其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属于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的组织 [6] 国有企业党支部职能 - 国有企业党支部在未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中,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包括人事任免 [6] - A公司党支部制定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含人事任免)已获上级党委批准,具备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 [1][6] - 国有企业党支部与普通党支部不同,其职能包含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尤其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6] 案例具体分析 - 黄某作为非中共党员,经A公司党支部研究任命为采购部经理,全面负责部门工作 [1] - 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私营企业主5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7] - 认定黄某为监察对象的核心依据:A公司党支部属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其任命的人员具有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 [2][6] 法律依据 -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 [3]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党支部可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6] -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经国家出资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