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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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严惩第三方配合造假 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证券时报· 2025-07-08 02:22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对越博动力(已退市)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除拟对上市公司 及实控人、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 行政法上的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人(自然人或单位)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 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本案中,若无第三方为越博动力提供虚假交易对手方,越 博动力的虚构业务无法完成,第三方与上市公司行为相互依赖,共同促成信息披露违法,应属共同实施 一个违法行为。 《刑法》有"共同犯罪"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目前《行政 处罚法》未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正如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业人士指出的,行政管理领域十 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谁违法就处罚谁。证券监 管部门对本案造假第三方作出的行政处罚,正体现了"谁违法就处罚谁"的精神。《证券法》第181条规 定了对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第197条规定了对信披义务人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