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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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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独家|证监会动真格!230万罚单是开始,造假帮凶要慌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05 21:19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与第三方配合 - 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高管涉嫌职务犯罪数量增加 7月以来8家上市公司涉刑 2025年初以来接近20家 [1][4] - 第三方配合造假成为财务造假关键环节 多为未上市小型壳公司 约70%-80%为壳公司 处于监管盲区 [1][4][5] - 造假模式分为真假混同与完全造假两类 相比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法更为隐蔽 [4] 第三方配合造假操作案例 - 赛为智能案涉及四家第三方公司 资金转移规模超1.2亿元 [8][9] - 深圳昊天协助完成三类造假行为:转移15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 转移2558万元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转移9620万元工程款虚增营收 [8][9] - 广州高倬通过虚假购销合同接收1.16亿元货款 其中5000万元未用于采购 协助虚增营收4800万元 [9] 监管应对措施与执法进展 - 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赋予证监会对第三方行政处罚权 [1][12] -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将第三方造假线索移交金融监管总局、国资委及地方政府处理 [13][14] - 已出现首例行政处罚案例:越博动力案两名第三方个人被罚230万元 首例民事赔偿案例:赛为智能案第三方承担3%连带责任 [2][15]
证监会动真格!230万罚单是开始,造假帮凶要慌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05 21:16
上市公司涉刑情况 - 7月以来已有8家上市公司涉刑,包括ST帕瓦、红相股份、力源科技、金通灵、起步股份、东方时尚、瑞斯康达、锦州港 [1] - 2025年初以来涉刑上市公司接近20家,多为实控人或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首恶" [4] - ST帕瓦实控人之一张宝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 [1][4] 第三方配合造假现状 - 造假第三方多为未上市小公司,约七八成为壳公司,处于监管盲区 [4][5] - 第三方配合造假模式分为真假混同和全部造假两类,隐蔽性高 [4] - 赛为智能案涉及4家第三方公司:深圳昊天、前海锦祺、广州高倬、德昊小贷 [7][8] 第三方具体造假手法 - 深圳昊天协助转移资金超1.2亿元,包括虚构应收账款收回2558万元、虚构分包业务9620万元 [7][8] - 前海锦祺完成资金闭环,冲抵虚假应收账款2565万元 [8] - 广州高倬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涉及1.16亿元货款,虚增营收4800万元 [8] - 德昊小贷接收1500万元工程预付款用于偿还实控人个人债务 [8][9] 监管措施进展 - 证监会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明确行政处罚权 [2][11] - 建立第三方线索移送机制,2025年2月已启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2][13] - 越博动力案两名第三方个人被罚230万元(首例行政处罚) [3][13] - 赛为智能案第三方承担3%连带赔偿责任(首例民事赔偿) [3][13]
【资本市场】 严惩第三方配合造假 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证券时报· 2025-07-08 02:22
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案及监管应对 案件核心事实 - 越博动力2018至2022年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收和利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 - 第三方于某、贺某提供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虚假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违法,拟分别罚款200万元、30万元 [1] 造假行为特征 - 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形成利益链与"造假生态圈",成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新特点 [1] - 若无第三方提供虚假交易对手方,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无法完成,双方行为相互依赖 [2] 监管执法突破 - 证监会首次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共同违法"范畴施以处罚,具有开创性 [1] - 现行《证券法》未明确第三方责任条款,监管部门通过第181条、第197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合理诠释 [2] 立法完善方向 - 202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条例明确第三方责任 [3] - 建议未来《证券法》直接明文规定配合造假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 案件示范意义 - "共同违法"认定精准打击造假生态链核心环节,弥补立法滞后性 [4] - 举措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市场生态,提供第三方责任立法实践范本 [4]
两会 | 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对配合造假者加大追责力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券商中国· 2025-03-05 23:12
资本市场相关建议 - 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提出六份资本市场相关建议,涉及打击财务造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治理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完善诉讼制度和推动S基金市场发展等 [1] 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 - 建议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依据,修订《证券法》和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并赋予证券监管部门执法权 [2] - 完善协同处置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协作,优化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手段 [2] - 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民事和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强化行政司法协同 [2] 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 建议将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健全私募基金监管规范 [3] - 适当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允许直接投资特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推动公募REITs发展 [3] - 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运作规则,建立公募基金流动性支持机制,调整基金上市退市规则 [3]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 当前已落地康美药业案和泽达易盛案,美尚生态案和金通灵案正在审理中 [4] - 建议简化启动程序,健全普通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支持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5] - 扩大启动主体范围,健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投保机构参与破产重整的职责 [5] 便利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 -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被告范围和管辖法院,缓交案件受理费 [6] - 强化股东函件约束力,拓宽投保机构调查取证渠道 [6] 推动S基金市场发展 - S基金可作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途径,但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7] - 建议支持国有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S基金市场,优化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平台功能 [7] - 研究优化税收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S基金税收优惠 [7] 强化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治理 - 建议制定金融信息内容治理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8] -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集中处置非法荐股和金融中介账号,清理违规信息 [8] -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非法金融活动识别能力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