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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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引热议!家人代操作证券账户,是否等于“出借”?多名律师解读……
券商中国· 2026-02-01 10:0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演变 - 投资者刘某某因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诉讼,索赔投资差额损失303.20万元及对应税费 [2] -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刘某某名下账户的实际操作者为其子张某,该行为构成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因此刘某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2][4][5] -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撤销原裁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出借账户行为,并指出家庭成员间委托操作账户的情况普遍,只要不涉及违法行为,并不禁止 [1][6][7] 法律争议焦点:出借账户与委托操作的区别 -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 [2] - 下级法院将亲属间的代为操作定性为法律禁止的“出借”行为,从而否定账户名义持有人的诉讼资格 [2][3] - 最高人民法院及受访律师强调,本案核心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程序问题,而非对“禁止出借账户”规则的实体突破 [1][7] - 法律界观点认为,家庭成员间的“委托关系”与《证券法》禁止的“出借”或“借用”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仅因非本人操作就武断认定为出借 [1][7][8][10] 监管执法实践与案例 - 监管部门对借用账户行为保持高压,对涉及亲属间账户借用的行为亦有处罚案例 [9] - 2023年,李鹏臻借用亲属账户交易,累计买入金额5.92亿元,卖出金额4.82亿元,虽辩称为亲属间借用情节轻微,仍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50万元 [9] - 2024年,“牛散”章建平及其岳父方德基因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分别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 [9] - 律师指出,监管处罚案例均有完整证据链(如资金流水)支持“借用”认定,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不同 [10] - 执法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无违法意图、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存在灵活处理空间,但法规底线并未松动 [10] 法律与实务要点总结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明确了证券账户登记持有人原则上具备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原告资格 [7] - 认定构成“出借账户”需要充分证据,家庭成员间委托操作不等同于出借,需考虑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实质违法行为 [1][7][10] - 法律界呼吁在认定亲属间账户使用行为时,除形式违法性外,更应考量其社会危害性等实质违法性,并需执法与司法人员审慎裁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