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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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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忽悠式增持,法院判了!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损失!
券商中国· 2026-04-03 10:26
案件概述 -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案例 其中包含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1][2] - 法院判决 上市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 因未履行合计不低于3亿元的公开增持承诺 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需向两名投资者赔偿共计78.35万元的投资损失[3][5][6] 案件核心事实与过程 - **增持承诺发布**:2021年6月14日 金某泰公司公告 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 合计不低于3亿元[3] - **首次延期**:2021年11月26日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 理由包括敏感期无法增持及资金筹措未完成[3] - **承诺未履行**:2022年9月30日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期限届满 袁某与罗某均未实施增持[3] - **监管处罚**:2022年10月 上海证监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12月 深交所对二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3][4] 法院判决与法律认定 - **判决结果**:2025年4月25日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袁某、罗某共同向投资者刘某某赔偿50.61万元 向投资者郑某某赔偿27.74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已生效[6] - **构成虚假陈述**:法院认定 袁某与罗某在未做资金准备、无实质性资金筹措安排的情况下贸然发布增持承诺 该承诺自始不具有可执行性 构成虚假陈述[7] - **行为具有重大性**:从增持主体、承诺金额(合计3亿元)及市场影响力看 该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7] - **责任主体认定**:法院认定 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金某泰仅为信息发布渠道 在信息无明显瑕疵时应予披露 故金某泰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8] - **共同侵权**:袁某与罗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8] 案件意义与影响 - **司法实践突破**:该案厘清了公开承诺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确立了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 激活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条款 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2] - **市场影响**:该判决惩治了“忽悠式”、“欺诈式”承诺行为 震慑了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 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振市场信心并促进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
虚假证券陈述同比增近300%,上海金融法院解读证券业案件态势
券商中国· 2026-04-03 07:28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审判情况核心观点 -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收案量及标的额大幅增长,证券业案件占比近六成,案件呈现违法行为隐蔽化、责任主体多元化、追责路径立体化态势,新型证券侵权涌现、资管纠纷穿透追偿诉求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发、多主体一并追责情况突出 [2] 案件总体情况 - **收案总量与标的额**:2025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 [2] - **证券业案件占比**:受理的证券业案件占比达59.18% [2]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受理239件,同比增长21.94%,实现连续四年增长;收案总标的额达374.24亿元,同比增长13.06%;其中涉“一带一路”国家案件139件,占比58.16% [4] 案由分布与行业趋势 - **主要案由及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610件,占总收案量38.06%,标的额11.01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2件,占比9.62%,标的额88.87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87件,占比4.08%,标的额100.24亿元 [3] - **五大案由趋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下降7.8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同比下降19.2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同比上升38.6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比上升29.59% [3] - **行业案件分布**:证券业案件3957件,同比上升280.85%;银行业案件1803件,同比下降1.85%;保险业案件504件,同比上升1.19%;其他金融案件422件,同比下降63.01% [3] 证券纠纷争议焦点 - **财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诉由占比较大,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 [5] - **预测性信息披露**: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占据一定比重,关键在于披露是否基于合理基础及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或更正义务 [5] - **多主体一并起诉**: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情形明显增多,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保荐、承销及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与职业怀疑成为焦点 [6] - **资管领域穿透追偿**:资管纠纷中,投资者突破合同相对性诉讼增多,请求延伸至底层资产债务人、托管人、财务顾问等主体,通过追究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权等不同路径追责 [6] 新型证券侵权纠纷 - **结构化规避安排**:通过嵌套构造交易链条、结合衍生品合约等复杂安排变相突破监管规则,例如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实质规避限售期规定 [7] - **公开承诺工具化**: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或不履行,侵蚀投资者信赖基础,例如首例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案中,董监高无资金准备并制作虚假存款证明 [8]
ST新华锦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 公司存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
中国经营报· 2026-02-27 16:33
公司核心事件与监管动态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2] - 公司因未能按青岛证监局要求,在2026年2月25日前完成资金占用整改,股票自2月26日起被停牌 [1][2][5] - 若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5] 资金占用问题详情 - 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4.06亿元 [2] - 青岛证监局于2025年8月25日责令占用方在6个月内(即2026年2月25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2] - 截至2026年2月25日6个月整改期满,资金占用方累计归还占用资金0元,具体解决方案尚未确定 [3] 原定还款方案与现状 - 2025年5月,占用方新华锦集团及鲁锦集团与青岛啤酒签订协议,转让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100%股权,对价为6.65亿元和价格调整期损益金额之和 [3] - 公司曾与占用方签订协议,将上述6.65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公司作为还款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3] - 2026年1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及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导致原质押担保方案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3][6] 破产重整影响与债权风险 - 公司被占用的4.06亿元资金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1][4] - 作为普通债权,存在清偿率较低、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 [1][4] -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及执行周期漫长,将远超公司股票停牌整改的2个月期限 [6] 退市风险分析 - 法律专家认为,公司已触发“规范类强制退市”程序 [6] - 除非有“白武士”代为偿还债务或有监管方面的特别安排,公司大概率会在2026年6月前后被终止上市 [1][6] - 退市风险主要源于资金占用方破产、普通债权清偿率低、质押权可能落空以及整改时间不足等多重障碍 [6] 中小股东权益与维权路径 - 中小股东面临股票停牌无法交易、退市后流动性丧失及股价暴跌的直接经济损失 [7] - 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其清偿顺序劣后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等 [7] - 法律专家建议中小股东可尽早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向公司及实控人等责任主体索赔,同时关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清偿机会 [1][7] - 投资者索赔范围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7] 信息披露违规关联分析 - 本次立案大概率与资金占用问题直接关联 [8] - 公司及实控人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包括: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此前披露的还款方案(青岛啤酒股权转让款质押)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误导性内容;隐瞒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对资金清偿能力的实质性影响 [8]
保利联合索赔时效将届满 此前已有投资者获赔
新浪财经· 2026-02-27 09:23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展 - 投资者诉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正在持续推进中[1][4]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保利联合的索赔时效可能仅剩最后两个月,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1][5] - 公开信息显示,已有部分保利联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3][7] 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7日,保利联合公告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 -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及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不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并错误划分应收账款风险组合[1][5] - 公司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少计提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9.95%;2020年少计提77,752,927.99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43.24%;2021年少计提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4.47%,并导致2021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1][5] - 贵州证监局决定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5]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流程 -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2][6] - 厉健律师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保利联合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7]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底)及详细联系方式[3][7] - 律师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3][7]
新华锦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6-02-27 09:23
公司近期重大监管与法律事件 - 2026年2月25日晚,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35)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1][3] - 此前,在2025年8月26日晚,公司已收到青岛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5] - 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截至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06亿元[1][5] 投资者索赔相关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2][5] - 代理律师暂定,在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买入新华锦股票,并在2025年8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2][6] - 投资者进行索赔需准备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自2025年5月1日至今的股票对账单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2][6] 事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 此次证监会立案及此前的行政监管措施,均指向新华锦涉嫌证券虚假陈述[1][4] - 相关法律行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2][5] - 报道中提及的代理律师曾成功代理投资者起诉超过130家上市公司并获得赔偿,其中包括五粮液、大智慧等知名案例[3][6]
英集芯(688209)投资者索赔分析
新浪财经· 2026-02-26 15:07
公司核心事件 - 英集芯(股票代码:688209)于2026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2 号)[1][2] - 公司被立案的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 投资者潜在索赔 - 部分股民可能存在索赔机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1][2] -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提起诉讼[1][3] - 可索赔的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1][3] 暂定索赔条件与材料 - 暂定索赔条件为:于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2月1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2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2][4] - 最终索赔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2][4] - 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以及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持有库存股者需打印库存股数)[2][4]
*ST立方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6-02-25 17:24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与终止上市告知书 -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ST立方,代码:300344)发布公告,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1][2][3][5][6] - 安徽证监局查明,公司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4] -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5] 财务数据造假详情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1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1][4]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19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5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1][4] - **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6.9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2.79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27.55%[1][4] 监管处罚措施 - 安徽证监局对立方数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1][4] - 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4] - 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4] 投资者索赔信息 -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处罚决定,*ST立方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1][3][4][6]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立方股票,并在2025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6]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2][5] -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3][6]
ST中青宝索赔持续推进 后续股民仍可起诉
新浪财经· 2026-02-25 17:24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进展 -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T中青宝,300052)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案件正在持续推进,受损股民仍可进行索赔 [1][4] - 2025年3月2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其存在违法事实 [1][5] 证监会查明的违法事实 - 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涉及子公司宝腾互联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 [1][2][5][6] - 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知悉后为不影响融资而暂未披露,直至2024年7月26日才公告 [3][7] 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详情 - 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61.3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17%;虚增营业成本2,527.92万元;虚增利润833.4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96% [2][6] - 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09.4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56%;虚增营业成本2,111.32万元;虚增利润698.1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5% [2][6] - 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787.8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增营业成本2,509.22万元;虚减利润721.3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17% [2][6] 投资者索赔相关信息 - 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两个索赔区间:一是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二是在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该日收盘时持有 [4][8] - 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部分索赔案安排开庭,部分投资者已收到测损报告 [4][8] -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3][7]
广电网络股民一审胜诉 索赔时效只剩10个月
新浪财经· 2026-02-25 17:24
案件进展与诉讼时效 - 部分受损股民对广电网络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一审已胜诉 [1][3] - 目前距离广电网络索赔诉讼时效届满可能只剩约10个月,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1][4] 公司违规事实与处罚 - 2024年10月9日,广电网络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 2022年,公司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导致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 [1][4] - 虚增利润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 [1][4] - 2024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后2022年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1][4] - 陕西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4][5] 投资者索赔条件与范围 -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2][5] -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2][5] - 律师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买入广电网络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的受损股民 [3][5] -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3][5]
去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
央视新闻· 2026-02-24 10:44
民商事审判总体情况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79.1万件,同比增长22.0% [3] - 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2.33%,一审案件上诉率为2.88%,同比下降19.5% [3] 公司类纠纷审判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53万件,同比大幅上升51.07% [3] - 审判重点包括源头治理“连环诉讼”、化解家族企业内部纠纷、破解公司僵局及规范股东与管理层行为,旨在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 金融案件审判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51.1万件,审结342万件,案件标的额达59.5万亿元 [3] -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金融创新导致新类型纠纷增多且法律适用复杂;案件涉众型与关联性态势突出,统一裁判尺度任务紧迫;案件裁判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作用明显 [3] 破产审判发展 -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批准在长沙、沈阳、贵阳、西安、郑州、福州设立6家破产法庭,全国破产法庭总数达24家,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中心城市 [4]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36件,同比增长7.31%;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万件,同比增长18.00%,审结3.19万件,同比增长5.07% [4] - 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6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万个 [4] 证券类案件审判 - 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 [4] - 案件被告方多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4]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证券纠纷中占比高达96.3%,凸显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仍是资本市场突出问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