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主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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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版权纠纷背后:创作者与资本方的长期博弈,如何破局
南方都市报· 2025-06-24 10:14
版权纠纷核心 - 邓紫棋与前公司蜂鸟音乐就103首歌曲的录音、词曲版权归属存在争议,纠纷持续超过6年[1][4] - 蜂鸟音乐主张依据合约拥有邓紫棋合约期间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2][9] - 邓紫棋通过《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及香港CASH协会授权,成功上线重录专辑《I AM GLORIA》[1][5] 法律条款应用 - 《著作权法》第42条允许录音制作者在支付报酬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5] - 该条款设计初衷为防止版权垄断,降低后续录音制作者授权交易成本,鼓励作品多元化传播[5][6] - 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单独取得,邓紫棋通过14岁加入的CASH协会获得该权利管理[7][8] 行业案例对比 - 泰勒·斯威夫特以3.6亿美元回购6张专辑版权[2][10] - 苏打绿因合约纠纷被迫改名"鱼丁系"并重录旧作[10] - 全球范围内类似争议反映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2][10] 商业模式演变 - 传统唱片工业中公司承担录制、发行、营销成本,创作者常签订权益让渡条款[11] - 数字时代降低创作门槛,个人工作室可能推出热门单曲,创作者更重视词曲版权保留[11] - 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降低音乐制作门槛,改变行业权力结构[11] 合约建议 - 需明确区分词曲著作权与录音制作者权归属[11] - 应细化授权范围、地域、期限及权利转让细节[11] - 建议保留签约证据,定期审查履约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