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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人姓名商标使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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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开了家“猪葛亮公司”,是否有损“丞相”名誉?
新京报· 2026-02-05 17:51
文章核心观点 - 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其名称与历史人物“诸葛亮”谐音且法定代表人为“周瑜”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事件引出了关于谐音梗营销是否损害历史名人名誉以及历史名人姓名或其谐音能否用于商业注册的法律与伦理讨论 [1] 事件概述与争议焦点 - 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广东东莞注册 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 由于“猪”与“诸”谐音 该名称被指攀附历史名人诸葛亮进行营销 [1] - 有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 认为此类行为属于恶意营销 伤害了后裔及敬仰者的感情 并借此发现各地有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 [1] - 争议焦点在于:谐音梗企业名称(尤其涉及猪肉产品)是否损害诸葛亮名誉 以及历史名人姓名或其谐音用于商业注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1] 法律与监管框架分析 - 目前法律对历史名人姓名用于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没有明确规定 对利用同音字“蹭名人”的行为也无明确禁令 [2] - 相关考量的法律依据通常引用《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2] -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 [2]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 审查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需以普通大众的认知为标准综合考量 不能仅依据特定群体感受 若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如姓名权、名誉权) 不宜直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相关主体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3] - 诸葛亮后裔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宣告相关商标无效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同意 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 [3] 各方态度与解决路径 - 诸葛亮后裔声明指出相关商标是获得许可的、没有违法 但若行为过于恶劣将保留法律维权权利 展现出一定程度容忍与依法维权并存的态度 [2] - 此类争议难以“一刀切”解决 有关部门很难列出受保护的历史名人名单 如同无法限制个人取名“周瑜”一样 [3] - 解决路径倾向于坚持一事一议 将争议纳入具体事件中 全面、整体地评价是否属于“有不良影响” 再权衡其合规性与合理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