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权益实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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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国际投资(00353) - 订立新结构性合约
2025-08-26 21:44
股权交易 - 2025年8月收到将营业公司70%股权从自然人登记股东转让给公司登记股东的函件[3] - 2025年8月25日完成股权转并订立新结构性合约[4] - 公司拥有Prosperous Splendor 40%权益,支持转让前提是获提名公司登记股东董事会代表权利[12] - 股权受让后,公司有权提名曹先生为公司登记股东的一名董事[14] - 转让前,公司持有Prosperous Splendor 40%权益,顾先生持有60%[17] - 转让前,营业公司70%股权由孙先生和占先生分别按68.6%和1.4%持有[17] - 转让后,公司登记股东深圳绿合能持有营业公司70%股权,孙先生和占先生分别持有公司登记股东98%和2%股权[19] 合约安排 - 外商独资企业订立现有结构性合约以控制及获取营业公司集团70%经济利益[9] - 新独家服务协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营业公司集团合计纯利70%的服务费[21] - 营业公司若宣派股息,龙广可保留30%权益,公司登记股东须转让70%权益给外商独资企业[22] - 外商独资企业向自然人登记股东授出本金为人民币3.017亿元的十年期贷款,可自动续期五年[23] - 公司登记股东为贷款以其持有的营业公司70%股权质押,自然人登记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登记股东100%股权质押[23] - 外商独资企业获公司登记股东及其股东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可按协议价格购买相关股权[24] - 新结构性合约规定仲裁庭可就营业公司及/或公司登记股东的股权或资产作出救济裁决[28] - 新结构性合约规定每份协议对清盘人、各订约方的继承人及获准承让人具约束力[29] 风险因素 - 中国法律法规对合约安排的诠释及应用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对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6] - 关联方安排及交易可能受中国税务机关审计或质询,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对Prosperous Splendor集团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37] - 若中国有关机关认定选择权行使价低于市值,外商独资企业可能需参照市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对Prosperous Splendor集团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38] - Prosperous Splendor集团依赖外商独资企业在新结构性合约下的权利管理营业公司,若营业公司或股东拒绝合作,集团将面临时间延误、诉讼不确定性及业务中断[39] - 集团保险不涵盖合约安排相关风险,若产生风险,集团业绩可能受不利影响[40] - 若营业公司亏损或未取得必要牌照及批准,集团业务及财务状况可能受影响[41] - 公司登记股东及其股东可能在利益冲突或与外商独资企业关系恶化时拒绝遵守新结构性合约,对企业业务、前景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42] 公司概况 - 公司为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为353[46] - 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为0.01港元[49] - Prosperous Splendor Global Limited已发行股本由公司及顾先生分别拥有40%及60%[49] - 公布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51] - 执行董事为曹晟先生、孙利先生、刘勇先生、陈伟璋先生、罗英男先生及王乙人女士[51] -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庆斌先生、冯南山先生及宋嘉桓先生[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