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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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利润必共担风险
新浪财经· 2026-01-27 00:55
案件核心事实 - 江苏省扬州市某公司与浙江省开化县某电子公司为开发电子零件业务达成合作协议[1] - 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设备,设备存放于浙江某电子公司厂房内投入生产[1] - 浙江某电子公司负责生产环节,扬州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与对外出口[1] - 由于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客户验收后紧急叫停订单,导致设备闲置,合作陷入僵局[1] - 扬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返还设备及投资款[1] 纠纷解决过程与方案 - 开化县人民法院法官马金燕与开化县人大代表、县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吕中英共同参与调解[1][2] - 法官指出,若启动司法鉴定,时间少则数月,鉴定费用可能高达数万元,且设备在等待期间将持续折旧,企业将承担高昂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2] - 人大代表从企业经营角度分析,指出让设备在官司中闲置生锈是资产和前期心血的浪费,建议双方共同盘活资产,将危机转化为优化合作模式的契机[2] - 经调解,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原告独资的设备由其搬回,共有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折旧款[2] - 方案落定后,20万元设备折旧款已按时到账,涉案设备顺利完成交接[1] 合作模式与风险防范 -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3] -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 - 合伙与“借钱收息”或“只赚不赔”的投资有根本区别,意味着共享利润、共担风险[4] - 为预防退伙纠纷,合伙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分工、盈亏、退出机制等,并做好财务登记[4] - 若合伙涉及共同投资购买设备,应在协议中对设备处理作出具体约定,建议对设备的折旧价值、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明确,以避免退伙结算时陷入设备拆分难的困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