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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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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李某曾任某市A区B街道C村村委会委员、会计等职,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 - 李某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140万元人民币,并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人民币 [3] - 2023年12月29日,A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 [6] 贪污罪定性分析 - 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 [9][11] - 李某作为村会计,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形成控制力,其行为已超出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2] - 涉案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 [13] - 法院认定李某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4] 职务侵占罪定性分析 -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李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支出、虚构支付事由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 [15] - 在此行为中,李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未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7] - 被侵占资金来源于村用地租金、门市及商铺租金等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属于“本单位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17] - 李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16][17] 村委会成员身份认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7]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 李某管理村集体“三资”时属监察对象,但仅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时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