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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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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分析 - 村民小组长王某在2018年4月,作为村集体委派的村民代表,与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就临时占地补偿及搬迁进行谈判,期间收受C公司代表杨某10万元,并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8月,王某被纳入区政府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负责地块清点、补偿谈判及提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期间向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后李某获得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起行为均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总额2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2018年行为属处理村集体事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行为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索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3] 法律身份认定依据 - 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公务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 - 公务特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上述解释[5] 2018年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析 - 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与C公司谈判,其工作只需对村集体负责,无需经政府部门同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5] - 谈判涉及的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村民,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6] - 王某利用处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为C公司谋取利益,侵害职务廉洁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 2019年行为(受贿罪/索贿)分析 - 王某在征拆项目指挥部工作小组中的履职过程对政府负责,其提交的清单材料是政府拨付补偿款的依据,实质影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7] - 王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符合法律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7] - 王某利用其职权对李某利益的重大影响,主动索要10万元“喝茶费”,李某因惧怕其设置障碍而支付,该行为构成索贿[7] 最终结论 - 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7]
老牌保代突击入股翻车,非法获利410万换10年牢狱
凤凰网· 2025-12-13 07:19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中信建投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解禁后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 [1] - 案件核心突破在于法院首次明确将国资券商核心业务骨干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打破了过往同类案件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判或仅作行政处罚的行业惯例 [1][9] - 法院判定杜鹏飞对全部股权利益形成实际管理控制,犯罪数额按全部减持获利410万元计算,而非其实际分得的200万元,将案件纳入“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 [6][8] 当事人背景与项目情况 - 杜鹏飞案发前为中信建投董事(D),属于投行条线中层业务骨干,拥有超过10年从业经验,曾主导或参与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 [2] - 振华新材是一家主营锂电正极材料的供应商,于2021年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发行价为11.75元/股 [2][3] - 2019年8月,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杜鹏飞以辅导组组长、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三重身份全面主导该IPO项目的保荐工作 [2] 违规操作具体细节 - 在振华新材IPO辅导协议签署前夕,公司为争取杜鹏飞尽心竭力,主动提出允许其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参与公司定增 [3] - 杜鹏飞找到关系密切的刘飞,由刘飞出资150万元参与增发,资金转入代持股东账户,双方口头约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分成 [3] - 振华新材上市后股价在禁售期内一度冲高至80元,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高位 [3] - 解禁后通过代持账户减持股份合计获利约410万元,刘飞将约200万元通过代持人转交给杜鹏飞 [4] 案件侦办与审理过程 - 2024年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集团体系审计时发现杜鹏飞突击入股线索,确认涉嫌犯罪后移送至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 [5] - 2024年10月,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对杜鹏飞采取留置措施,案件于2025年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 - 检察机关认为杜鹏飞行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410万元,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 [6] - 庭审焦点集中在杜鹏飞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贿金额应按200万元还是410万元认定 [6]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 法院认定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承担国有金融机构重要功能,纳入国家金融资产运行体系管理 [7] - 杜鹏飞2018年被聘任为投行部总监(D)及2021年被聘任为投行执行总经理(ED)的任命,均经过公司严格程序,满足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形式要件 [7] - 法院认为杜鹏飞的工作具有明显经营管理属性,直接关系到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应认定为从事“公务” [7] - 法院指出杜鹏飞获得的“入股机会”本质上是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巨大股权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8] 案件对行业的影响与信号 - 此案判决在投行领域引发强烈震动,过往“保代突击入股”行为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期相对较轻,本案刑期显著提升 [9] - 判例明确了国资券商投行核心岗位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将重塑从业人员的执业风险认知 [9] - 案件传递出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将更加紧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码的清晰信号 [9]
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李某曾任某市A区B街道C村村委会委员、会计等职,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 - 李某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140万元人民币,并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人民币 [3] - 2023年12月29日,A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 [6] 贪污罪定性分析 - 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 [9][11] - 李某作为村会计,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形成控制力,其行为已超出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2] - 涉案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 [13] - 法院认定李某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4] 职务侵占罪定性分析 -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李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支出、虚构支付事由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 [15] - 在此行为中,李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未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7] - 被侵占资金来源于村用地租金、门市及商铺租金等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属于“本单位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17] - 李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16][17] 村委会成员身份认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7]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 李某管理村集体“三资”时属监察对象,但仅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时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