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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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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张纪中被曝职务侵占,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已报案
第一财经· 2025-11-05 17:42
事件概述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指控前总经理张纪中涉嫌职务侵占,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案件已获受理 [1] - 张纪中否认指控,称其100%属于前妻诬告,并提及去年有类似600万案件经民事判决处理,要求其先退款再另案追讨剧本费 [2] - 指控所涉问题账目发生在2010年公司成立至2016年底张纪中任职期间 [2] 具体指控内容 - 2010年9月1日,张纪中被指利用总经理职权,使公司与由其掌控的香港盛世源公司签订编剧协议,并转账65万美元 [2] - 2010年9月19日,张纪中被指以职务之便,使公司与其独资的香港艺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市场顾问协议,转款40万美元 [2] - 2010年9月26日,张纪中被指利用职务指使财务人员分批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后以票据报销抵消121万元,剩余78万元据为己有 [2] - 2010年12月7日及2012年3月,张纪中被指再次向个人账户转账40余万元和2000余元,均与工作无关 [2] 法律背景与行业观察 -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71条,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3] - 该罪名常发生在股权或管理权变动之际,可能被用作权力博弈手段,案件成立关键在于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
导演张纪中被曝职务侵占,本人回应
第一财经· 2025-11-05 16:45
公司法律事件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经侦报案,指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纪中涉嫌职务侵占,金额巨大[3]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已受理该案件[3] - 张纪中回应称100%属于前妻诬告,协议离婚多年后持续骚扰诬告,北京经侦未立案,去年600万案件也属诬告[4] 公司股权结构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影视策划、影视文化项目投资等[4] - 公司由北京美猴王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馨蔓(张纪中前妻)共同持股,樊馨蔓持股5%[4] - 樊馨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张纪中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7] 涉嫌职务侵占具体指控 - 2010年9月1日,张纪中让公司与香港盛世源公司签订编剧协议,转账65万美元[8] - 2010年9月19日,张纪中让公司与香港艺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市场顾问协议,转款40万美元[8] - 2010年9月26日,张纪中指使财务人员分批转账至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后以票据报销抵消121万元,剩余78万元据为己有[8] - 2010年12月7日,张纪中向个人账户转账40余万元,2012年3月又转款2000余元,均与工作无关[8] 职务侵占法律背景 -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71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9] - 实践中证据链构建往往伴随复杂背景,如股权纠纷、管理权争夺或个人恩怨[9] - 指控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程序瑕疵或民事纠纷的刑事化手段[9]
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李某曾任某市A区B街道C村村委会委员、会计等职,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 - 李某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140万元人民币,并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人民币 [3] - 2023年12月29日,A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 [6] 贪污罪定性分析 - 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 [9][11] - 李某作为村会计,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形成控制力,其行为已超出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2] - 涉案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 [13] - 法院认定李某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4] 职务侵占罪定性分析 -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李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支出、虚构支付事由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 [15] - 在此行为中,李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未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7] - 被侵占资金来源于村用地租金、门市及商铺租金等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属于“本单位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17] - 李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16][17] 村委会成员身份认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7]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 李某管理村集体“三资”时属监察对象,但仅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时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9]
员工薅公司废纸皮狂赚83万,被判1年11个月,法院披露详情:手握销售渠道后,逐渐动起歪心思
新浪财经· 2025-09-04 16:48
案件背景 - 赣州市某纸制品公司前员工明某利用担任辅料仓管和采购员的职务便利 长期侵占公司废纸皮销售款项 [2] - 明某勾结运输司机吴某、余某夫妇 通过低价结算公司账户 高价转卖回收站的方式套取差价 [2] - 操作流程为:司机先以低于市场价支付废纸款至公司账户 转运后高价卖出 扣除垫付款和运费后剩余资金转给明某或其亲属 [2] 涉案规模 - 在数年时间内累计侵占公司资金达83万元人民币 [3] - 法院最终判定退赔金额与侵占金额一致 为83万余元 [6] 法律处置 - 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6] - 并处经济处罚罚金5万元人民币 [6] - 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及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行业警示 - 案件凸显制造企业仓储与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漏洞 [2][6] -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职务犯罪量刑上适用不同法律条款 [8] - 行业需加强废旧物资销售流程的监督机制与财务稽核 [2][6]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案件背景 - A公司是国资控股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级聚合氧化铝(PAC)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 - B公司由党政联席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2] - C公司是空壳公司,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外,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3] 涉案人员与职务 - 张某于2012年1月经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负责华东地区PAC销售业务[2] - 2017年2月,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决定,张某被任命为A公司市场部经理,全面负责PAC等精细化工品销售业务[3] - 李某是C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张某妻弟[2] 作案手法 -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以A公司名义与下游客户商定PAC采购价格和数量[2] - 随后暗示下游客户与C公司签订合同,而C公司以更低价格从A公司采购相同货物[2] - 货物由A公司仓库直接发往下游客户,C公司仅负责签订合同等"纸面"工作,不参与实际经营[2][3] - 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截取A公司本应获得的利润[12] 涉案金额 - 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张某与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180万元,张某分得140万元[2] -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涉及2800吨PAC交易,获利140万元,张某分得110万元[3] - 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获利350万元,张某分得280万元[3] - 总非法获利670万元[5][6]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份变化前后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数额分别为180万元和490万元[5] -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应视为整体,以其最终身份认定全案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670万元[6] - 第三种意见认为身份变化前后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但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分别为320万元和350万元[7] 法律分析要点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9] - 单位应得利润属于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12] - 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应以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而非个人实际分得赃款数额[14]
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村干部身份认定与贪污罪构成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管理等七类公务活动 [1] - 跨行政区域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 村干部身份认定存在争议 需结合是否具备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及是否实际从事公务活动两个要件判断 [5] - 许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 在协助C街道办事处实施30万元水池建设项目时 通过虚开发票套取6万元项目资金 行为性质存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两种争议观点 [2][3] 公共财产与贪污罪客体认定 - 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包含四类: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财产 以及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4] - C街道办事处拨付的30万元帮扶资金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公共财产 而非村集体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资金使用需按项目进度申请并由街道验收 [4]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公务身份及侵犯客体是否为公共财产 本案资金性质明确属于扶贫用途公共财产 [6] 公务行为实质判断标准 - 许某某牵头实施水池建设项目属于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公务 尽管B村与C街道存在行政区域分隔 但项目源于上级安排的结对帮扶职责 [5] - 公务活动认定不局限于行政隶属关系 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行政管理 许某某负责项目协调并申请资金拨付 符合公务实质要件 [5][6] - 法院最终采纳贪污罪认定 因许某某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其行为同时满足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 [6]
倍轻松再爆实控人马学军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新浪财经· 2025-08-04 17:42
核心观点 - 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借款和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涉及金额总计超过1200万元 且存在多次类似违规行为 [1][3][6] - 公司主营业务增长乏力 连续三年亏损 销售费用率居高不下 长期维持在50%以上 [7][9][11] 资金占用情况 -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度期间 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借款方式占用资金408.23万元 其中115万元和293.23万元 本金已在当期期末前归还 2.7万元利息于2025年7月24日偿清 [1] - 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 通过提前支付供应商轻松联益采购款方式占用800万元 包括300万元和500万元 该笔资金于2022年年底前退回 22.98万元利息于2025年7月24日付清 [3][4] - 2023年至2024年期间 通过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方式占用资金约3500万元 通过员工借款方式占用1300万元 另有监事借款85万元 [6][7] - 2024年9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 向受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深圳市星佳顺贸易有限公司累计转款5400万元 形成关联资金往来 [6] 公司经营状况 - 2022年至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95亿元 12.75亿元和10.85亿元 净利润分别为-1.24亿元 -5024万元和1019万元 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3亿元 -0.55亿元和-0.03亿元 [7] - 销售费用居高不下 2022年至2024年分别为4.82亿元 6.8亿元和5.44亿元 对应销售费用率高达53.84% 53.35%和50.16% [9] - 主营业务为便携式按摩仪 产品单价在几百至一两千元之间 具有礼品属性和冲动消费特征 [11] - 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在机场高铁站及中高端商场设立专柜 需自行承担门店租金导购人员薪资等固定成本 [11] 行业特征 - 便携按摩器属于非刚需消费小型保健设备 行业依赖营销投入建立品牌认知和刺激消费 [11] - 销售渠道以直销为主 需承担全部销售环节成本 导致销售费用率被动升高 [11] - 公司处于以高投入换取市场份额的扩张期 高销售费用率短期内将持续 [11]
短视频平台高管被曝1.4亿元贪腐隐秘路径
第一财经· 2025-07-25 16:23
短视频行业竞争与腐败案件 - 2020年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市场竞争激烈,各大平台推出多元化奖励方案以抢占市场份额和扩充商家规模 [1] - 某短视频平台高层冯某利用职权设计服务奖励政策,通过空壳公司和虚拟货币将公司上亿奖励金据为己有 [2] - 冯某团伙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补贴,1.4亿元资金通过多家空壳公司流转,并利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混币技术洗钱 [3] 案件调查与处理结果 - 检察机关构建"三流合一"证据体系,还原1.4亿元资金被侵吞、转移、清洗、分赃全过程 [4] - 冯某等七人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团伙交出90余枚比特币 [4] - 行业人士透露涉事平台为快手科技(1024.HK),但官方未明确披露且暂未回应 [4] 商业腐败犯罪趋势与特点 - 近五年海淀区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因企业数量增加导致权力监管难度增大 [4] - 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类犯罪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企业人员容易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 [5] - 国家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公司内审监察工作加强使更多腐败问题浮出水面 [4]
海航集团原美籍高管、首席执行官谭向东三罪并罚获刑6年
经济观察报· 2025-07-22 16:55
案件审理情况 - 海航集团原首席执行官谭向东因加入美国国籍,案件与陈峰、孙明宇、包启发分案审理[1][10] - 谭向东被判犯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三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6年[2] - 陈峰、孙明宇、包启发三人先行宣判,陈峰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罚金2.21亿元,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13] - 孙明宇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900万元,包启发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50万元[13] 涉案人员背景 - 谭向东1967年出生,原籍江苏,后加入美国国籍,80年代就读于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90年代初加入海航[5] - 谭向东2001年进入海航董事会,2013-2016年任副董事长兼总裁,2016-2020年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5] - 2021年9月谭向东与陈峰被海南警方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3月孙明宇、包启发也被刑拘[6][7] 违法行为认定 - 证监会2023年9月处罚决定披露陈峰、谭向东在2018-2020年主导海航实施巨额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等未披露行为[17] - 证监会认定陈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采取终身市场禁入,谭向东"违法情节严重"采取10年市场禁入[18]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涉及六种具体行为,包括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不当担保等[19][20][21] 案件后续进展 - 2025年7月17日海口中院对谭向东案件进行一审宣判[16] - 陈峰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余两人中一人服判不上诉,另一人考虑后再决定[14] - 审判阶段陈峰及其辩护律师均做"罪轻辩护"[15]
海航集团原美籍高管、首席执行官谭向东三罪并罚获刑6年
经济观察网· 2025-07-22 15:01
海航集团高管判决情况 - 海航集团原首席执行官谭向东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 - 海航集团原董事长陈峰因相同三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21亿元,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3] - 海航集团原监事会主席孙明宇和原董事长包启发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万元和450万元 [3] 案件审理细节 - 谭向东因美国国籍身份被分案审理,与陈峰、孙明宇、包启发的案件分开 [2] - 陈峰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其余两人中一人服判,另一人未立即决定 [3] - 谭向东的判决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宣布,与陈峰等人的宣判同日进行 [4] 违法行为背景 - 证监会2023年9月处罚决定披露,陈峰和谭向东在2018年至2020年主导海航集团进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和担保行为 [4] - 证监会认定陈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实施终身市场禁入,谭向东“违法情节严重”,实施10年市场禁入 [5]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涉及六种具体行为,包括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不当担保等 [6] 高管履历与案件关联 - 谭向东1990年代加入海航,2016年至2020年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20年改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2] - 陈峰、谭向东、孙明宇、包启发四人于2023年4月被检方提起公诉,指控罪名包括背信罪、骗取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