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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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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盗走2360万
新浪财经· 2025-12-29 00:2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建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其掌握的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发现并利用系统漏洞,通过作废已完成交易的订单,将已支付的货款退回购买方账户,随后内外勾结实施盗窃 [1] - 张某与同事李某、销售公司老板王某及法定代表人连某合谋,秘密作废了8635条采购订单记录,导致约2360万元人民币货款被非法退回并瓜分 [1] - 案件于2023年2月19日因公司发现数据被删而报案,主犯张某次日投案,但辩称应属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最终检察机关与法院均认定为盗窃罪 [1] 司法判决结果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主犯王某、张某、李某、连某四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 [1] - 王某等人提出上诉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1] - 帮助王某潜逃并转移财产、且拒不认罪的田某、王某某、倪某等人,因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被分别判处2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案件暴露的管理与系统问题 - 公司将销售系统唯一的“超级管理员”权限授予单一员工张某,存在严重的权限管理与内控漏洞 [1] - 销售系统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即作废已完成实际交易的订单后,货款会自动退回购买方预付金账户,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1] - 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未被发现,直至公司核查数据,表明公司在交易监控与异常数据审计方面存在缺失 [1]
服刑7年出狱5年,始终没认罪!福建女商人林惠荣坚持申诉,今天被改判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3 20:36
案件概述与判决结果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 宣告林惠荣无罪 核心改判理由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1] - 该案始于2013年 林惠荣被指控利用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伪造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合计60%的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从而被控职务侵占罪 [2] - 2016年5月 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16年11月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3] - 林惠荣在服刑期间始终拒绝认罪 并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最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由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 [1][5][7] 案件关键事实与股权纠纷背景 - 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惠荣 经营范围包括新鲜食用农产品购销和中药材种植 [2] - 2010年 林惠荣与丈夫林明武出资40万元成立公司 后因资金紧张 与池某等人达成合股协议 将60%股权转让给池某等人 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林惠荣持股40% 池某等三人合计持股60% [2] - 2012年9月底 池某等人认为林惠荣存在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的行为 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后经协商 池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 [2] - 2013年1月 林惠荣被指控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的60%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2] 再审改判的核心证据与法律观点 - 案件再审的关键转折点是一份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5月22日 池某等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该说明记载2012年10月9日至10日 双方经协商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分割 各股东知情并达成共识 并有监控视频截图佐证 [8] - 结合新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池某与林惠荣已就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 不能认定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 [9] - 法院同时指出 案涉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滞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 不能及时、客观、准确地体现权属变更 即便采取非法手段办理了变更登记 也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占有了他人股权或公司财物 [9] - 出庭检察员也明确表示 因新证据出现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9] - 此前 法学界对该案已有讨论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曾于2021年发表文章指出 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存在争议 非法转移股权与侵占公司财产权是两个概念 [6] 案件意义与后续进展 -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改判具有三重意义:坚守“无充分证据不得定罪”的证据裁判原则;体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司法担当;呼应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 厘清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边界 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11] - 林惠荣及其律师表示 下一步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11]
服刑7年出狱5年,始终没认罪!福建女商人林惠荣坚持申诉,今天被改判无罪:“准备申请国赔”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3 20:11
案件概述与判决结果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 宣告林惠荣无罪 原一、二审判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 [1][11] - 林惠荣系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此前被指控于2013年伪造文件将池某等四人合计60%的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 被控职务侵占罪 [1][5] - 林惠荣于2016年5月30日被漳浦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维持原判 她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后持续申诉 [1][5][7] 案件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 - 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林惠荣与丈夫林明武初始出资40万元成立公司 后因资金紧张与池某等人达成合股协议 转让60%股权 公司股东结构变更为林惠荣持股40% 池某等三人合计持股60% [4][5] - 2012年9月底 池某等人与林惠荣因经营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后经协商 池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 [5]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池某等人是否实际享有公司股权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池某等股东未足额支付股份受让款 不享有该公司股权 [8] - 2023年5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裁判“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指令再审 2024年6月 漳州中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9] 无罪判决的关键证据与法律依据 - 案件关键转折点是一份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5月22日池某等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其中记载2012年10月9日至10日双方经协商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分割并达成共识 且有监控视频截图佐证 [9] - 法院重审查明 新证据及各方陈述能够印证货物系池某等人经协商一致后处置所得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双方已就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 不能认定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 [10] - 法院指出 公司股权登记情况滞后于协议签订时间 不能及时、客观体现权属变更 即便采取非法手段办理变更登记 也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占有了股权或公司财物 [10] - 出庭检察员也明确表示 因新证据出现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0] 案件历程与后续 - 林惠荣在服刑期间始终拒绝认罪 并放弃了多次减刑机会 [7] - 该案曾引发法学界关注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2021年发文指出“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并专门提及此案 [8][9] - 辩护律师认为 该案改判体现了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有错必纠的司法担当 并为厘清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边界提供了参考 [14] - 林惠荣及其律师表示 下一步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15]
导演张纪中被曝职务侵占,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已报案
第一财经· 2025-11-05 17:42
事件概述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指控前总经理张纪中涉嫌职务侵占,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案件已获受理 [1] - 张纪中否认指控,称其100%属于前妻诬告,并提及去年有类似600万案件经民事判决处理,要求其先退款再另案追讨剧本费 [2] - 指控所涉问题账目发生在2010年公司成立至2016年底张纪中任职期间 [2] 具体指控内容 - 2010年9月1日,张纪中被指利用总经理职权,使公司与由其掌控的香港盛世源公司签订编剧协议,并转账65万美元 [2] - 2010年9月19日,张纪中被指以职务之便,使公司与其独资的香港艺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市场顾问协议,转款40万美元 [2] - 2010年9月26日,张纪中被指利用职务指使财务人员分批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后以票据报销抵消121万元,剩余78万元据为己有 [2] - 2010年12月7日及2012年3月,张纪中被指再次向个人账户转账40余万元和2000余元,均与工作无关 [2] 法律背景与行业观察 -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71条,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3] - 该罪名常发生在股权或管理权变动之际,可能被用作权力博弈手段,案件成立关键在于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
导演张纪中被曝职务侵占,本人回应
第一财经· 2025-11-05 16:45
公司法律事件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经侦报案,指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纪中涉嫌职务侵占,金额巨大[3]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已受理该案件[3] - 张纪中回应称100%属于前妻诬告,协议离婚多年后持续骚扰诬告,北京经侦未立案,去年600万案件也属诬告[4] 公司股权结构 - 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影视策划、影视文化项目投资等[4] - 公司由北京美猴王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通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馨蔓(张纪中前妻)共同持股,樊馨蔓持股5%[4] - 樊馨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张纪中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7] 涉嫌职务侵占具体指控 - 2010年9月1日,张纪中让公司与香港盛世源公司签订编剧协议,转账65万美元[8] - 2010年9月19日,张纪中让公司与香港艺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市场顾问协议,转款40万美元[8] - 2010年9月26日,张纪中指使财务人员分批转账至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后以票据报销抵消121万元,剩余78万元据为己有[8] - 2010年12月7日,张纪中向个人账户转账40余万元,2012年3月又转款2000余元,均与工作无关[8] 职务侵占法律背景 -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71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9] - 实践中证据链构建往往伴随复杂背景,如股权纠纷、管理权争夺或个人恩怨[9] - 指控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程序瑕疵或民事纠纷的刑事化手段[9]
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李某曾任某市A区B街道C村村委会委员、会计等职,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 - 李某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140万元人民币,并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人民币 [3] - 2023年12月29日,A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八十万元 [6] 贪污罪定性分析 - 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 [9][11] - 李某作为村会计,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形成控制力,其行为已超出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12] - 涉案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是公共财物 [13] - 法院认定李某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4] 职务侵占罪定性分析 -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李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支出、虚构支付事由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1961万余元 [15] - 在此行为中,李某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但未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7] - 被侵占资金来源于村用地租金、门市及商铺租金等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属于“本单位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17] - 李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16][17] 村委会成员身份认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委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7]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 李某管理村集体“三资”时属监察对象,但仅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时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9]
员工薅公司废纸皮狂赚83万,被判1年11个月,法院披露详情:手握销售渠道后,逐渐动起歪心思
新浪财经· 2025-09-04 16:48
案件背景 - 赣州市某纸制品公司前员工明某利用担任辅料仓管和采购员的职务便利 长期侵占公司废纸皮销售款项 [2] - 明某勾结运输司机吴某、余某夫妇 通过低价结算公司账户 高价转卖回收站的方式套取差价 [2] - 操作流程为:司机先以低于市场价支付废纸款至公司账户 转运后高价卖出 扣除垫付款和运费后剩余资金转给明某或其亲属 [2] 涉案规模 - 在数年时间内累计侵占公司资金达83万元人民币 [3] - 法院最终判定退赔金额与侵占金额一致 为83万余元 [6] 法律处置 - 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6] - 并处经济处罚罚金5万元人民币 [6] - 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及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行业警示 - 案件凸显制造企业仓储与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漏洞 [2][6] -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职务犯罪量刑上适用不同法律条款 [8] - 行业需加强废旧物资销售流程的监督机制与财务稽核 [2][6]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案件背景 - A公司是国资控股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级聚合氧化铝(PAC)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 - B公司由党政联席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2] - C公司是空壳公司,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外,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3] 涉案人员与职务 - 张某于2012年1月经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负责华东地区PAC销售业务[2] - 2017年2月,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决定,张某被任命为A公司市场部经理,全面负责PAC等精细化工品销售业务[3] - 李某是C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张某妻弟[2] 作案手法 -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以A公司名义与下游客户商定PAC采购价格和数量[2] - 随后暗示下游客户与C公司签订合同,而C公司以更低价格从A公司采购相同货物[2] - 货物由A公司仓库直接发往下游客户,C公司仅负责签订合同等"纸面"工作,不参与实际经营[2][3] - 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截取A公司本应获得的利润[12] 涉案金额 - 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张某与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180万元,张某分得140万元[2] -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涉及2800吨PAC交易,获利140万元,张某分得110万元[3] - 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获利350万元,张某分得280万元[3] - 总非法获利670万元[5][6]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身份变化前后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数额分别为180万元和490万元[5] -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为应视为整体,以其最终身份认定全案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670万元[6] - 第三种意见认为身份变化前后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但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分别为320万元和350万元[7] 法律分析要点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9] - 单位应得利润属于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12] - 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应以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而非个人实际分得赃款数额[14]
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村干部身份认定与贪污罪构成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管理等七类公务活动 [1] - 跨行政区域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 村干部身份认定存在争议 需结合是否具备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及是否实际从事公务活动两个要件判断 [5] - 许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 在协助C街道办事处实施30万元水池建设项目时 通过虚开发票套取6万元项目资金 行为性质存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两种争议观点 [2][3] 公共财产与贪污罪客体认定 - 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包含四类: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财产 以及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4] - C街道办事处拨付的30万元帮扶资金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公共财产 而非村集体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资金使用需按项目进度申请并由街道验收 [4]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公务身份及侵犯客体是否为公共财产 本案资金性质明确属于扶贫用途公共财产 [6] 公务行为实质判断标准 - 许某某牵头实施水池建设项目属于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公务 尽管B村与C街道存在行政区域分隔 但项目源于上级安排的结对帮扶职责 [5] - 公务活动认定不局限于行政隶属关系 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行政管理 许某某负责项目协调并申请资金拨付 符合公务实质要件 [5][6] - 法院最终采纳贪污罪认定 因许某某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其行为同时满足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 [6]
倍轻松再爆实控人马学军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新浪财经· 2025-08-04 17:42
核心观点 - 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借款和提前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涉及金额总计超过1200万元 且存在多次类似违规行为 [1][3][6] - 公司主营业务增长乏力 连续三年亏损 销售费用率居高不下 长期维持在50%以上 [7][9][11] 资金占用情况 - 2021年10月至2022年度期间 实际控制人通过员工借款方式占用资金408.23万元 其中115万元和293.23万元 本金已在当期期末前归还 2.7万元利息于2025年7月24日偿清 [1] - 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 通过提前支付供应商轻松联益采购款方式占用800万元 包括300万元和500万元 该笔资金于2022年年底前退回 22.98万元利息于2025年7月24日付清 [3][4] - 2023年至2024年期间 通过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方式占用资金约3500万元 通过员工借款方式占用1300万元 另有监事借款85万元 [6][7] - 2024年9月11日至12月12日期间 向受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深圳市星佳顺贸易有限公司累计转款5400万元 形成关联资金往来 [6] 公司经营状况 - 2022年至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95亿元 12.75亿元和10.85亿元 净利润分别为-1.24亿元 -5024万元和1019万元 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3亿元 -0.55亿元和-0.03亿元 [7] - 销售费用居高不下 2022年至2024年分别为4.82亿元 6.8亿元和5.44亿元 对应销售费用率高达53.84% 53.35%和50.16% [9] - 主营业务为便携式按摩仪 产品单价在几百至一两千元之间 具有礼品属性和冲动消费特征 [11] - 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在机场高铁站及中高端商场设立专柜 需自行承担门店租金导购人员薪资等固定成本 [11] 行业特征 - 便携按摩器属于非刚需消费小型保健设备 行业依赖营销投入建立品牌认知和刺激消费 [11] - 销售渠道以直销为主 需承担全部销售环节成本 导致销售费用率被动升高 [11] - 公司处于以高投入换取市场份额的扩张期 高销售费用率短期内将持续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