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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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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发票时,不得有这些情形!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3 09:5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 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 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 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 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 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 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 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入账。 席形 数电发票开具后可以作废。 不得作度 冒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 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 自2024年12月27日 将第七条中"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 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 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修改为"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 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 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 行"。 所以 数电发票开具后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