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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创业投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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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资委明确对央企创业投资免责情形
梧桐树下V· 2025-12-22 11:06
行业背景与核心问题 - 当前国有投资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不敢投”和“不愿投”[5] - 高达81.9%的受访机构表示,缺乏尽职免责机制导致团队创新动力减弱、趋于保守[6] - 65.71%的机构认为,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执行细则和认定标准是核心障碍[6] 新规核心突破:场景化免责 - 《新规》最大突破在于第36条,将免责场景具体化,明确了在特定领域因客观原因导致失败可以免责[7] - 针对科创不确定性:明确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选择调整导致难以完成目标的,可免责[7] - 针对创投风险:首次明确在“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可免责[8] - 针对外部环境:因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可免责[9] - 这一变化体现了监管层在制度层面承认了商业风险与违规经营的界限[9] 新旧规定对比 - 对比2018年发布的37号令,新规在免责条款、追责范围上做出了调整[10] - 股权投资追责情形:从37号令的10款扩展至46号令的12款,新增了对“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的追责[11][12] - 容错免责核心:37号令表述笼统,主要针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46号令大幅细化,明确将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列入免责白名单[11] - 资产损失认定:更加强调“综合研判”,结合《央企基金管理办法》的整体业绩考核导向,未来对单一项目损失的容忍度有望提升[11] 政策亮点与创新 - 亮点一:具体的“场景化”免责,将免责场景具体化到了创业投资、未来产业、能源矿产开发等具体业务领域[13] - 亮点二: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于不属于主观故意、不当谋利的情形,即使造成损失也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理[14] - 亮点三:建立了全流程的负面清单,覆盖了“投”、“管”和“退”,针对投后管理失控和未及时止损进行追责[15] 对国资央企未来投资的影响 - 未来央企投资将更加重程序、重合规,只要程序合规、无利益输送、且尽到了尽职义务,市场风险可交给免责条款兜底[16] - 强化“耐心资本”的定位,新规为央企投资“算大账”、“算总账”提供了制度支撑,使其更有底气支持回报周期长、技术攻关难度大的项目[17] - 推动央企投资专业化,新规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等行为,将迫使国资央企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18] - 46号令及时补齐了“敢投”的制度短板,用明确的免责条款消除了“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后顾之忧[18] - 在“严监管”与“宽容错”并行的双轨护航下,央企基金将更有底气穿越行业周期,专注于长周期的价值创造与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