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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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在退市案件审理中建立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
证券时报· 2025-03-10 08:09
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 - 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进行行政处罚的罚金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支付,而非上市公司 [2] - 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罚款应作为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而非上缴国库 [2] -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或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触发退市条件时,应立即冻结大股东股权以赔偿中小股东损失 [2] - 简化退市相关案件立案手续,允许将大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延伸到其个人财产 [2] - 追回财务造假期间分配给大股东的股利和董监高的奖金,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2] 财务报表代编与审计独立性 -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代编财务报表,以保障审计独立性并明确会计与审计责任 [3] - 建议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文严禁代编行为,从实质和形式上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 [3] 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机制 - 除非存在严重职业道德问题或系统性审计缺陷,建议慎用暂停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的处罚 [3] - 推行"重师轻所"政策导向,将处罚重点聚焦于直接责任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个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