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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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致同所及两名注会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 2025-08-09 10:38
深圳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 - 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出具警示函 因长亮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 [2][3] - 监管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要求事务所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9] 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控制测试缺陷 - 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关键控制点"合同变更"实施恰当控制测试 缺乏充分审计证据证明控制有效性 [4] 营业收入审计缺陷 - 未充分关注个别项目暂估收入差异:2022年末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2024年1月实际结算金额较2023年末暂估数大幅减少 [5]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缺陷 - 未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前瞻性调整系数大幅变动的合理性 迁徙率计算关键参数复核程序缺失 [6] 研发费用审计缺陷 - 未核查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7] 错报评估缺陷 - 对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未更正错报 未汇总评价其单独或汇总后的重大性 [8] 审计底稿缺陷 - 收入细节测试和截止测试记录缺失 未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样本选取范围的合理性 [9] 监管依据 - 违规行为涉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多个条款 包括第1231号、第1101号、第1301号、第1321号和第1251号等审计准则 [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