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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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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小时评分设定引争议
新浪财经· 2026-01-27 10:17
文章核心观点 - 一起关于政府采购直升机服务项目的投诉被当地财政部门驳回 投诉主要围绕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 资质评分规则对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性 人员证明要求以及飞行小时评分标准设定是否合理等方面提出异议 经财政部门审查 投诉事项或因缺乏有效依据 或因未在法定质疑环节提出 均被认定为不成立 [1][4][5] 投诉事项与争议焦点 - 投诉人认为标项3的“机长在投标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评分规则(如≥400小时得3分)与采购需求中“投标机型飞行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的最低要求不一致 主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2] - 投诉指出采购文件对CCAR-91部运行资质标注了重要性(“▲”) 但其他多项资质(如145部维修许可 危化品运输资质等)的评分规则未明确对联合体投标如何认定和给分 容易在评审时引发争议 [2] - 投诉认为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机组人员的长期全职劳动合同作为证明 而未要求在其运行规范中明示为“全职” 该要求不合理且可能不利于飞行员疲劳管理 [2] - 投诉指出评审因素中“机长飞行经历时间≥800小时得1分”的标准 低于民航规章《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规则》中对B级有人外挂载重(HEC)机长至少1500小时的最低要求 认为设置不合理 [3] 财政部门审查与处理理由 - 关于飞行经历时间评分与采购需求不一致的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可根据各自需求特点设定差异化评审因素 投诉人仅以同属一项目为由主张不合理缺乏依据 [4] - 关于未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明示飞行员为“全职”的投诉 因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 且采购人已对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解释 财政部门未发现该设定违反相关规定 [4] - 关于联合体资质评分规则及飞行小时评分低于民航规章的投诉(事项2和4) 因投诉人未就这些事项依法先行提出质疑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故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 [4] - 最终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决定驳回投诉 [5]
两年内四起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情况如何?为评估,榆林市应急局公开采购评估服务被投诉
新浪财经· 2025-12-29 12:49
事件概述 - 榆林市财政局发布公告 撤销榆林市应急管理局一项政府采购合同 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2] - 该项目为采购“2024年以来4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服务”[1][3]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由榆林市财政局于2025年12月24日发布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1][3] 投诉方与投诉事项 - 投诉方为西安科林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3] - 投诉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榆林鹏达荣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 - 投诉事项共四项 包括招标代理阻挠报名、无故不接收二次报价、投标价格异常以及质疑回复不公正并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铺路[1] 投诉调查结果 - 关于投诉事项1(阻挠报名)成立 因采购文件获取途径信息不全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才发送给投诉人[1] - 关于投诉事项2(不接收二次报价及信息缺失)成立 因项目汇编资料与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不一致 且缺少投诉人相关投标及废标信息[2] - 关于投诉事项3(投标价格异常)因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 财政部门不再处理[2] - 关于投诉事项4(质疑回复不公正)成立 因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与部分事实不符[2] 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 榆林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处理[2] -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决定撤销合同[2] - 责令采购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