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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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出台——支持公平竞争 规范涉企执法 保障政策直达
新华日报· 2026-02-07 08:20
文章核心观点 - 江苏省通过并即将施行《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旨在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充分的公平竞争保障,减轻涉企执法检查负担,并推动政策红利更主动地惠及企业 [1] 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条例围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准入平等”、“领域平等”、“要素平等”、“竞争平等”四项制度安排 [2] - “准入平等”方面,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禁以备案、年检、指定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置准入障碍,并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机制,确保“非禁即入”落地 [2] - “领域平等”方面,立法拓宽公平竞争领域,明确除国家规定应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资本可以控股,并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民企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领域 [2] - “要素平等”方面,条例明确民企依法平等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普惠政策,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并列出十大类行政行为场景,禁止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隐性条件 [3] - “竞争平等”方面,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等领域易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分领域拿出实质性举措,例如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细化列举十种禁止性行为 [3] 规范涉企执法与检查 - 条例重点规范涉企执法问题,聚焦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五大方面 [4] - 针对民营企业家关心的人身安全问题,条例规定调查应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无需继续的措施应及时解除,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须严格依法进行 [4] - 针对异地执法问题,条例禁止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并明确违规异地执法的处理机制 [4] - 在行政执法检查方面,要求能够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够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能够非现场监管的不得现场检查 [5] - 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危害较小的可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的应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 - 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对不合理的检查标准向有关部门反映 [6] 推动政策制定、执行与兑现制度化 - 条例将多年来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政策固化,变“一时之策”为“长久之制”,以推进惠企红利真正落地生根 [7] - 在政策制定环节,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法规、政策和重大决策时要广泛征求民企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多项评估 [7] - 在政策执行环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政策跟踪落实制度,省级层面已建立涵盖35个部门的民营经济联络员机制,立法强化了问责追责,对政府部门不履行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要补偿企业损失并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7] - 在政策兑现环节,旨在让企业“少跑腿”,通过“一企来办”平台归集政策、精准匹配推送,实现政策推送“精准达”和高频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相关部门自动核算、直接兑现 [7] - 去年上线的惠企财政资金“一平台直达企业”服务,已拨付惠企资金超16亿元,惠及企业8565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