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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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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3死4伤火灾案”宣判:创办人李宇获刑7年,校长徐向阳获刑6年半,班主任贾霞获刑6年
新浪财经· 2025-12-21 01:01
案件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 [1] 事故经过与伤亡情况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小学三年级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因火势猛烈,最终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学校存在的安全与管理问题 -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扑救初期火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事故赔偿与法院审理意见 - 事发后,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2] -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整改也不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 - 法院认定本次火灾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 法院指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3死4伤火灾案”宣判
新浪财经· 2025-12-20 01:24
事件概述 -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1][3] - 火灾起因系一名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引发[1] - 2024年12月1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1] 事故原因与学校管理问题 - 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3] - 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3]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3]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3] - 事发宿舍(305男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3]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学生疏散逃生[3] 司法判决与后续处理 - 法院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1][5]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遇难学生近亲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其在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1][5] - 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4]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25名履行职责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处分[7] - 受处分人员包括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南阳市教育局局长杨文普(政务警告处分),以及时任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党内警告处分)等[7]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大火案宣判:学校创办人等3人获刑
新华社· 2025-12-19 22:48
案件审理与判决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案 [1] -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1] 事故责任与学校管理问题 - 被告人李宇系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徐向阳被聘任为该校校长全面负责日常事务 被告人贾霞系该校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并兼任305男生宿舍宿管老师 [1] - 学校长期违规办学 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 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 且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安全事故直接原因与后果 - 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 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 [2]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 未能及时报警 延误最佳逃生时机 [2] -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 1名重伤 3名轻微伤 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 - 法院审理认为 三名被告人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3死4伤火灾案”宣判,学校创办人获刑7年
新浪财经· 2025-12-19 22:22
案件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 [1] 事故经过与后果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虽经全力营救,仍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 事故发生后,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2] 学校存在的安全与管理问题 -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延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法院审理认定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学校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 - 本次火灾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 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3]
河南方城县校园大火案一审宣判:学校创办人等3人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19 22:22
案件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 [1] 事故经过与伤亡情况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小学三年级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虽经全力营救,仍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学校存在的安全与管理问题 -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延误了初期扑救和报警时机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情况 -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 - 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 事发后,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2] -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河南方城校园大火案一审宣判:河南英才学校创办人等3人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19 22:22
案件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因其在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 [1] 事故基本情况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但因火势猛烈,最终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学校存在的安全与管理问题 -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1]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 [1]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 [1]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 [1] - 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1] - 学校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1] 事故后续处理 - 事故发生后,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 [1] - 上述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1] 法院审理意见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 - 法院认为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1名重伤、3名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1] - 法院指出三名被告人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1]
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3死4伤火灾案”宣判,实控人、校长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19 22:22
案件判决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 [1] 事故基本情况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1] - 事故最终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学校违规与安全隐患 -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 [2]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 [2] - 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事故责任认定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 - 本次火灾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 三名被告人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 善后赔偿情况 - 事发后,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 [2] - 上述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2]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河南方城县校园大火致13死,学校创办人被判7年
第一财经· 2025-12-19 22:17
案件判决与责任认定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1] - 法院同时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1] - 法院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因其在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 [1][3] 事故经过与后果 -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 [1] - 火灾发生约15分钟后消防部门接到报警,救援后仍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1] - 事故发生后,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2] 学校存在的安全与管理问题 - 涉事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 - 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延误了报警和初期火灾扑救 [2]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且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2] - 学校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2] 法院审理意见 -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 - 法院认定本次火灾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3] - 法院指出三名被告人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
河南英才学校火灾事故3名责任人受审
第一财经· 2025-12-19 12:56
事故与司法进程 - 河南省方城县英才学校于2024年1月19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遇难、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元[3] - 2025年12月19日,该校3名责任人徐某某、贾某、李某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受审[3] -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于2025年12月17日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4] 事故直接原因与校方责任 - 事故直接原因系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引燃衣物、床铺等物品并迅速蔓延[4] - 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5] - 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不应超过10人,事发当晚305房间住宿师生为34人[5]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入校[5] 安全设施与管理重大缺陷 - 学校处置初期火灾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组织疏散和控制火势[5] - 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没有有效组织305房间学生疏散逃生[5] - 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5]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5] - 学校未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5] 问责与处理情况 - 英才学校创办人李宇、校长徐向阳和宿管员贾霞等5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 - 英才学校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5] - 调查报告建议对25名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南阳市分管教育副市长阿颖、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等[5]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25名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处分[6] - 事故发生后,方城县英才学校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曾通报“涉事学校7名相关责任人员已被依法控制”,但检察院仅起诉了3人,遇难者家属不清楚其余人员是否及受到何种处分[6] 法律依据与公共监督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6] - 在调查报告公布前,有评论文章指出,迟迟不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影响了公众知情权,公布报告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也是避免类似悲剧的必然要求[3]
河南英才学校火灾事故3名责任人受审,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新浪财经· 2025-12-19 11:39
事件概述 - 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于2024年1月19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遇难、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元 [1][4] - 事故直接原因为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引燃衣物、床铺等物品并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1][4] - 2025年12月17日,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 [1][4] - 涉事学校3名责任人徐某某、贾某、李某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将于2025年12月19日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受审 [1][2][4] 事故调查发现 - 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 [2][4] - 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不应超过10人,但事发当晚305房间住宿师生达34人 [2][4] -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能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入校 [2][4] - 学校处置初期火灾能力不足,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也未能有效组织305房间学生疏散逃生 [2][4] - 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 [2][4]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包括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 [2][4] - 学校未按相关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2][4] 追责与处理情况 -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学校创办人李宇、校长徐向阳和宿管员贾霞等5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5] - 英才学校已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5] - 调查报告建议对25名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包括南阳市分管教育副市长阿颖、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等 [2][5] -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已依规依纪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25名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处分 [3][5] - 有媒体报道称,检察院仅起诉了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和班主任,这与事故初期通报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已被依法控制”存在出入,遇难者家属不清楚其余人员的处分情况 [3][6] 相关法律背景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罪名 [3][6]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