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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发布
苏州日报· 2025-12-02 08:31
文章核心观点 - 苏州市在全国率先对一般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系统性立法规范 颁布的《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 为优化苏州市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苏州市司法局起草了该《办法》 并于2025年11月3日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 行政检查的概念与范围界定 - 《办法》第二条科学界定了行政检查的概念和范围 明确行政检查是“了解、掌握、核验”的活动 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则不适用本办法 清晰划定边界以防止“以查代罚”“查处不分” [1] 检查主体与第三方协助规范 - 《办法》第九条严格规范检查主体 明确禁止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非执法主体直接实施检查 以解决“检查权外包”等乱象 严格限定其只能提供技术协助 [1] “综合查一次”与联合检查制度化 - 《办法》将“综合查一次”的苏州经验法定化 将“三跨”(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要求和“四清单”(检查事项清单、联合检查场景清单、正面清单、“免罚轻罚”清单)管理纳入法条 并明确“一表通查”等创新举措 [2] 全流程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 - 《办法》细化了从检查前方案制定、报批、提前告知 到检查中亮证执法、音像记录 再到检查后结果告知、分类处置、包容审慎监管的全流程闭环程序规范 [2] - 《办法》增设了对公民检查的特别规定 强调要尊重人格尊严 强化了人权保障 [2] 数据共享与智慧监管 - 《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打破部门数据壁垒 推动检查数据互通、结果互认 并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预警高频重复检查 [2] - 未来谁查了、查了什么、结果如何 都将在一个在线监管系统里清晰呈现 [2] 监督保障机制与在线监管 - 《办法》第三十五条用九项“禁止行为”为执法人员划定清晰“红线” 例如不得接受馈赠、不得转嫁费用、不得挂钩考核等 [3] - 同时畅通12345热线等投诉渠道 并同步建设苏州市行政检查在线监管系统 用技术手段为监督赋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