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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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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本案中,对赵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赵某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李某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甲街道公款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 甲街道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李某使用,系甲街道集体决策,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不属于赵 某"个人决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虽然从形式上看甲街道将500万元公款借给李某经营使用系经"集体研究",但从实质上看,这一过 程自始至终是由赵某"个人意志"主导,本质上是赵某个人决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赵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所送20万元好处,并为李某借用公款提供帮助,该行为同时构成受贿 罪。因此,对赵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 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