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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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转化型贪污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8:50
案件定性分析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刘某行为应定性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3][4] -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因刘某吸收1000余万元存款未入银行法定账目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刘某给客户开具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 因刘某在无力偿还后销毁存单并潜逃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资金性质认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对象是客户资金 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6]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后 即使资金未入账 也应认定为公款 [7] -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存单加盖银行印章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因此1000余万元应认定为公款 [9]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 判断贪污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通过后续客观行为判定 [10] - 挪用公款后采取销毁账目、潜逃等手段 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 - 本案中刘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挪用资金用于经营 第二阶段销毁存单并潜逃 显示犯意转化 [13] 法律适用原则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应将不入账和挪用/侵吞行为评价为一个完整行为 [14] - 本案中刘某最初具有吸收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两个故意 后转化为非法占有故意 [14] - 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应以贪污罪论处 [14]
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7 07:51
案件概述 - 甲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20万元现金贿赂后,通过操纵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式,将500万元公款借给李某个人使用 [2] - 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8%,期限一年,资金最终打入李某个人账户 [2] - 赵某在决策过程中提前与班子成员"通气",要求会上不得提出反对意见,形式上形成集体决议但实质为个人意志主导 [2][5] 法律定性争议 - **观点一**:仅构成受贿罪 - 赵某收受20万元好处费并为李某借款提供便利 [3] - 借款行为经班子会议集体决策,体现单位意志而非个人决定 [3] - **观点二**: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虽表面集体研究,实质由赵某个人意志主导,符合"公款私用"本质 [3][5] - 赵某明知李某经营风险仍执意出借,存在挪用公款直接故意 [6] - 同时收受贿赂,符合数罪并罚条件 [7] 法律依据分析 -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 刑法第384条明确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属"归个人使用"情形 [4] -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三种"归个人使用"情形,本案符合第一种 [4] - 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强调需从实质判断是否真实集体决策 [5] - **罪数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同时受贿应数罪并罚 [7] - 赵某行为同时侵犯公款管理权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7] 行为特征剖析 - **操作手法** - 通过分头授意班子成员、控制会议议程实现形式合法化 [5] - 借款利率8%试图掩盖非法性,但资金流向暴露实质 [2][5] - **主观动机** - 收受20万元贿赂后积极推动借款,存在明显牟利意图 [3][6] - 无视张某关于李某偿还能力的风险提示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