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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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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能监局: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可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 以推动储能行业健康发展并服务西北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2][3] - 政策旨在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 发挥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保障电力供应方面的作用 [3] 新型储能交易定义 - 新型储能交易是以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 [5] - 该交易属于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 由电力交易机构按年 月 月内等周期组织 [5] 参与主体资格 - 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限定为独立储能电站 需具备独立计量 控制技术条件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 [6] - 非独立储能电站在满足条件后可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参与交易 [6] 交易机制设计 - 独立储能电站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交易 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 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 但不可同时以两种身份交易 [7] - 交易组织方式包括双边协商 挂牌和集中竞价三种市场化模式 [7] - 独立储能电站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需求 仅在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参与跨省交易 [7] 价格与结算机制 - 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完全通过市场化模式形成 [7] - 向电网送电时 相应充电电量免除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8] - 结算依据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进行 采用日清分 月结算方式 电量不滚动调整 [9] 合同灵活性 - 允许开展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或放电电量的合同转让交易 需经合同转出方与转入方协商一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