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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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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上海独身女子离世,远亲无法用其遗产为她买墓地?民政部门:类似案例属首次出现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9 16:44
事件概述 - 46岁未婚无子女的蒋女士突发脑出血,经远房亲戚吴先生签字并垫付医药费后手术,病情一度好转后转至康复医院,随后恶化并于12月14日离世 [1][3][8] - 蒋女士父母早逝、无配偶子女,身边无近亲属,身后事及遗产处理成为难题 [1][6][8] - 蒋女士的遗产依法将归国家所有,其远亲及好友希望用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的诉求,与现行法规和操作流程存在冲突 [13][15][22] 遗产处理的法律框架与现状 - 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20] - 上海市2024年12月出台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处理债权债务后,可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后收归国有 [20] -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是一项新兴业务,目前缺乏成熟的规范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20] - 对于遗产能否及如何用于逝者本人的丧葬事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只能通过法院“一事一议” [15][17][22] 当前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模糊地带 - 非亲属申请承办丧事被允许,但具体操作如墓地购置的合理范围、后续维护费用承担等缺乏明确指引,执行中“无据可依” [15][23] - 亲友希望用遗产办理丧葬事宜合情理,垫付的医药费也应归还,但操作上缺乏明确依据,民政部门如何合法合规且合情合理地处置成为难题 [23] - 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在上海虹口区属首次出现,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 [17] - 此前上海徐汇区有类似案例,法院根据照顾者的付出,酌情判定其分得部分现金遗产(130万元),但房产收归国有,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 [21] 社会趋势与建议 - 随着老龄化程度提高和生育率持续走低,类似无近亲属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19] - 法律人士建议,此类人群可提前采取意定监护模式未雨绸缪 [17] - 律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设定专门的紧急救助基金 [19] - 媒体指出,独身群体日益壮大,其权益保障需求亟待解决,此事考验社会对“生命尊严”的认知 [22] - 制度设计应在合法前提下,为丧葬等支出从遗产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径,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 [23]
壹快评丨“孤独死”者遗产不能给自己买墓地?为民办事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
第一财经· 2025-12-17 17:55
事件概述 - 上海一名46岁独身蒋女士于2025年12月14日去世,生前未对个人财产处置表明意思,其遗产处置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 - 逝者亲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当地居委会干部表示遗产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并称买墓地“不可能”,“国家顶多给她海葬”[3] - 民政部门后续回应,亲友若愿意承办后事可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等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并由承办人承担后续费用,合理范围需由法院审理确定[3] 法律与政策依据 - **核心法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4] - **遗产管理人指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 - **地方执行规定**:2024年12月18日成文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认定后收归国有[4] - **政策背景**:居委会干部关于“顶多给海葬”的说法,其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政策[4] 事件症结与公众反应 - **核心法律现实**: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其处置权已从家庭或亲属转移至法律指定的公共管理者(民政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遗产管理人须依照严格司法程序和明确政策导向行事[5] - **公众认知冲突**:公众普遍认为“自己的遗产可用于给自己善后”是自然逻辑,但不了解无人继承遗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6] - **沟通方式问题**:相关工作人员“顶多给海葬”的答复被批评为冰冷生硬,沟通方式欠妥加剧了情绪应激和公众批评[6] 解决方向与深层启示 - **解决关键**:在坚守依法办事底线与体现人文关怀温度之间找到平衡,大原则仍是依法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法定程序支持亲友办理后事[6] - **操作建议**: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应站在同情死者亲友的立场,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并因情况特殊加快办理速度,避免流程刻板造成二次矛盾[6] - **深层启示**:此次事件是对新时代“为民执政”理念的深刻叩问,为民办事既要讲原则法治,也要讲感情体验,体现施政温度,在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以实现从程序正义到人心正义的真正善治[7]
独身逝者遗产不能给自己买墓地?为民办事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
第一财经· 2025-12-17 17:13
核心观点 - 上海一位独身逝者的遗产处置案例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核心矛盾在于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权归属公共管理部门 与公众“遗产可用于自身善后”的普遍认知存在冲突 事件凸显了在依法办事原则下融入人文关怀与改进沟通方式的必要性[1][3][4] 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 - **上海地方规定细化程序**: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 需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 经判决认定后方可收归国有 丧葬费用需在此司法程序中认定[2] - **殡葬改革政策背景**:居委会干部提及“顶多给海葬”的说法 其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政策[2] 事件争议与冲突根源 - **处置权转移**: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其处置权已依法从家庭或亲属转移至法律指定的公共管理者(民政部门)[3] - **公众认知偏差**:公众普遍认为“自己的遗产可用于给自己善后” 但对无人继承遗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3] - **沟通方式引发情绪**:相关工作人员“顶多给海葬”的答复被批评为冰冷生硬 沟通方式欠妥加剧了矛盾[3] 解决方案与治理启示 - **依法办事与人文关怀结合**:处理此事的关键是在坚守依法办事底线与体现人文关怀温度之间找到平衡 支持逝者亲友按照其愿望办妥后事[4] - **改进工作方法**:相关部门在操作中应站在同情死者亲友的立场 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并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沟通[4] - **提升施政温度与效率**:面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既要依法办事也要换位思考 各环节应加快办理速度 避免流程刻板造成二次矛盾 让办事过程传递理解与关怀[4]
壹快评丨独身逝者遗产不能给自己买墓地?为民办事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
第一财经· 2025-12-17 16:39
事件概述 - 上海一名46岁独身蒋女士于2024年12月14日去世,其遗产处置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 - 逝者生前未对个人财产处置表明意思,其远房亲戚及好友希望用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当地居委会干部表示遗产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并称买墓地“不可能”,国家“顶多给她海葬”[2] - 民政部门后续回应,若亲友愿意承办后事可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等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申请人承担,合理范围需经法院审理确定[2] 法律与政策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3]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 - 上海市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处理债权债务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后收归国有[3] - 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用属于需经法院认定的环节,并非民政部门可随意决定[3] - 居委会干部关于“顶多给海葬”的说法,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政策[3] 事件症结与公众反应 - 事件核心法律现实在于,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置权已从家庭或亲属转移至法律指定的公共管理者(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必须依据法律和地方规定,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最终需法院判决)和明确的政策导向行事[4] - 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基于其职责和现行规定给出的客观解释[4] - 公众批评可能源于对无人继承遗产处置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以及“自己的遗产可用于给自己善后”这一大众自然认知的冲突[4] - 相关工作人员“顶多给海葬”的沟通方式被批评为冰冷生硬,加剧了情绪对立[4] 解决方案与治理启示 - 解决办法的关键是在坚守依法办事底线与体现人文关怀温度之间找到平衡[5] - 处置大原则仍是依法办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法定程序支持亲友按愿望办妥后事[5] - 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应站在同情死者亲友的立场,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并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沟通[5] - 考虑到情况特殊,各环节应加快办理速度,避免因流程刻板造成二次矛盾[5] - 此次事件是对新时代“为民执政”理念的一次深刻叩问,为民办事既要讲原则讲法治,也要讲感情讲体验,体现施政温度[5] - 面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应依法办事并换位思考,让办事过程同时成为传递理解、共情、关怀的过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