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尽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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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探讨中介机构角色定位与责任界定
金融时报· 2025-11-28 08:51
文章核心观点 - 金融欺诈治理中需平衡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与避免责任泛化 既要强化责任压实诚信根基 又要避免泛化[1] - 司法实践呈现限缩中介机构责任比例趋势 建议构建更合理责任分配体系 考虑引入公平责任与设置责任上限[1] - 中介机构责任本质是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非承担预测义务 机构应协同履职不能因收费低推卸责任[1] 评级机构责任边界 - 法院对评级机构注意义务边界认定存在分歧 辅仁药业案认定对财务数据仅负普通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华信案认定对现金流分析须重点核查验证并承担责任[2] - 金融欺诈认定应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与非故意情形 评级机构能否通过勤勉尽责发现欺诈是现实难题[2] - 2021年取消债券发行强制评级要求 评级从必备要件变为可选服务 削弱评级机构与投资者决策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基础需重新评估[2] 评级行业问题与改进 - 评级机构核心功能为信息中介和风险量化者 化解信息不对称为风险定价提供依据 但信用评级虚高是全球性难题[3] - 国内评级行业存在内卷式竞争 低至几千元评级费 评级结果失真 事后大幅下调等乱象 缺乏法律约束加剧状况[3] - 评估机构独立性受委托付费机制影响 由被评估企业付费可能影响结论公允性 建议探索独立第三方或监管导向基金支付等新机制[3] 机构投资者责任 - 机构投资者在债券交易中应适当承担尽调义务 避免过度依赖评级结果[5] - 债券市场投资者主要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有强制性内部尽调和评级要求 纠纷处理应秉持过责相当原则 根据投资者类型分配举证责任[5] - 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运营能力和信息优势 但面对系统性造假时尽调难以发现 投研人员数量与市场主体严重不匹配 尽调方法有局限[5] 中介机构合规要求 - 律师行业应重视风险应对 厘清对第三方专业文件如财务数据的合理信赖边界[6] - 评级报告免责声明法律效力可能被挑战 建议设定责任上限如评级费用若干倍或固定金额 限制责任条款需获得投资者认可[6] - 中介机构应全面加强刑事合规意识 可能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追责 需审慎应对行政调查并做好业务风险隔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