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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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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不能随意降低执法刚性
中国环境报· 2025-10-24 11:11
当前,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没有处理好涉企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关系,在有温度的同时却减了 力度。笔者认为,应当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放在"行政场域"内审视,强化应当强化的方面,改进适宜改 进的地方,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同时,要针对企业在守法方面存在的痛点、堵点和薄弱点,进一步做实 做细普法、引导、提醒和预警等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降低被处罚的概率。 造成这些不当做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相关部门在执法这件事上混淆了"行政场 域"与"民事场域"的区别。"行政场域"主要指的是以公权力行使公共管理行为的范畴,其突出特点是法 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而"民事场域"则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往来、协商、博弈等行为的范畴, 其主要特征为"有事好商量""各让一步"和"你情我愿"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 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场域"事务。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执法监管规律,保持足够的 威慑力和强制力,不能随意削弱执法的刚性和尊严。如果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场域"混同于"民 事场域",不仅容易造成认知错位,进而影响执法的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