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搜索文档
多维度“数”说新成效 夯实水安全保障基础 永续惠泽子孙后代
央视网· 2026-01-10 14:49
国家水网建设进展与投资 - 近年来国家水网建设持续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 [2] - 2025年开工27项重大水利工程以加快国家水网大动脉建设 [3] - “十四五”期间开工181项重大水利工程 较“十三五”期间多65项 并有94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5] - “十四五”期间全国完成水利建设投资5.68万亿元 2022年以来连续4年完成投资超1万亿元 [11] - 目前国家水网覆盖范围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80.3% 为多个国家重大战略区域提供水安全保障 [11] - 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 水利部将加快完善国家水网体系 增强多项水安全保障能力 [13] 农村供水与幸福河湖建设 - 2025年完成9420处农村供水工程 提升1.34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 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 [3] - 2025年全国建成幸福河湖1700多条(个) [13][14] -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支持地方实施122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 并发布相关国家标准 [16] - 各地将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有机结合 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19] 河湖生态复苏与治理 - 2022年以来水利部开展88条(个)母亲河湖复苏行动 79条河流实现全线贯通 9个湖泊保障了生态水位水量 [22] - 水利部等6部门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 强化相关管理 [24] - 建立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 实现对158条(个)重点河湖、268个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的实时监测预警与动态监管 [26] - 地下水超采治理成效显著 与2020年相比 2025年底华北治理区浅层和深层地下水位分别回升3.76米和7.65米 其他重点区域水位总体稳定 [27]
视频丨家门口就有“诗和远方” 幸福河湖绘就人水和谐新图景
新浪财经· 2026-01-10 14:07
幸福河湖建设成果 - 2025年全国共建成幸福河湖超过1700条(个)[1][2] -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支持地方实施了122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2] - 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2] 母亲河湖复苏行动进展 - 2022年以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88条(个)母亲河湖复苏行动[4] - 通过系列措施,79条河流已实现全线贯通,9个湖泊有效保障了生态水位水量[4]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 水利部等六部门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4] - 建立管理平台,实现对158条(个)重点河湖、268个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的实时监测预警与动态监管[4] 地下水治理成效 - 我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5] - 截至2025年底,与2020年相比,华北治理区浅层地下水位回升3.76米,深层地下水位回升7.65米[6] - 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位总体保持稳定[6]
家门口就有“诗和远方” 幸福河湖绘就人水和谐新图景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10 12:51
幸福河湖建设成果 - 2025年全国共建成幸福河湖超过1700条(个)[1][2] -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支持地方实施了122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2] - 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2] 母亲河湖复苏行动进展 - 2022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88条(个)母亲河湖复苏行动[4] - 通过系列措施,79条河流已实现全线贯通,9个湖泊有效保障了生态水位水量[4]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 水利部等六部门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5] - 建立管理平台,实现对158条(个)重点河湖、268个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的实时监测预警与动态监管[5] 地下水治理成效 - 我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6] - 截至2025年底,与2020年相比,华北治理区浅层地下水位回升3.76米,深层地下水位回升7.65米[7] - 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位总体保持稳定[7]
【省水利厅】陕西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步入制度化管理阶段
陕西日报· 2025-12-29 07:38
文章核心观点 - 陕西省率先在全国出台省级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该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步入制度化阶段 [1] - 该《办法》旨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和规范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提升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能力 [1] - 《办法》的出台预期将解决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强化水生态保护责任,完善生态调度协调机制,并促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2] 政策内容与框架 - 《办法》共包含29条内容,以水利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为主要依据 [1] - 主要内容涵盖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管控指标的确定与调整、调度管理、监测预警、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以及投入保障 [1] - 管理原则明确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 [1] 管理职责与实施机制 - 跨市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组织拟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2] - 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需根据管理要求、水文特征、生态保护及下游用水需求等合理制定 [2]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在项目前期阶段就需研究并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并纳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初设报告 [2]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落实保障实施方案,并将管控指标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加强统一调度 [2] 政策目标与预期影响 - 政策目标是通过精细化调度与常态化监管,确保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 [2] - 预期将强化水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并破解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难题 [2]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调度管理
人民网· 2025-07-22 20:07
政策核心内容 - 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六部门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完善生态流量全链条管理体系,为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制度支撑 [1] 生态流量调度管理 - 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 [1] - 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制定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和处罚 [1] 泄放设施建设与改造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应优先设置专用设施 [2] - 对于已建但缺少或不满足要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水工程,需在科学论证并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或改造泄水、发电引水、过鱼、通航等建筑物或专用建筑物来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2] 跨部门协调与标准建设 - 水利部将加强与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委、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健全管理体系并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2] - 将加快推进河湖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规范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生态流量标准体系,并加强该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研发以提升管理水平 [2]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网站· 2025-07-02 01:20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 政策旨在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制定 [2] - 适用范围包括河流、湖泊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的生态流量管控,小水电站按已有规定执行 [2] - 管理原则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2] 管理职责分工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及跨省河流的管理 [3]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参与管控指标确定 [4] - 各级河长湖长需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相关部门需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运行及科研投入 [5][6] 管控指标确定 - 生态流量管控指标需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平原河流可灵活按需确定 [7] - 流域管理机构拟定大江大河管控指标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指标并备案 [8] - 管控指标可因国家战略调整、水资源重大变化等情形按程序调整,地方调整需征求上级及流域机构意见 [9] 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 - 新建水工程需在前期研究中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文件并接受审查 [10] - 已建工程需按批复文件执行生态流量泄放,未达标设施需改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国企落实 [13] - 特殊情况下(如干旱、洪水、工程检修)可调整生态流量泄放,需备案或申请并抄送主管部门 [14] 监测与预警机制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监测数据真实性并保存至少5年 [16][19] - 水利部建立全国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共享,流域和省级数据需接入该平台 [20] - 预警机制需明确等级、阈值及应对措施,流量不达标时需发布预警并启动响应 [21][22] 监督与评估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统计生态流量达标情况,重大问题提请河长协调解决 [23] - 对未达标问题需通报整改,上级部门可调查并建议追责,执法部门需加强违法行为查处 [24][25]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全国管理情况,对问题地区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26] 实施与附则 -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