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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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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调度管理
人民网· 2025-07-22 20:07
在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方面。《办法》指出,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条件 下,结合工程总体布置,选择设置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具备条件的优先考虑设置生态流量泄放专 用设施。对缺少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已建水工程,应在科学论证并保障工程安全 的前提下,采取利用或改造泄水、发电引水、过鱼、通航等建筑物或专用建筑物等措施,保障水工程生 态流量泄放。 人民网北京7月22日电 (欧阳易佳)近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 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 法》对生态流量泄放调度、监测预警等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生态流量全链条管理体系, 为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制度支撑。 生态流量泄放调度是保障生态流量的重要条件。《办法》强化水资源调度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对 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落实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措施。根据实际条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 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会商与研判 ...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网站· 2025-07-02 01:20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 政策旨在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制定 [2] - 适用范围包括河流、湖泊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的生态流量管控,小水电站按已有规定执行 [2] - 管理原则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2] 管理职责分工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及跨省河流的管理 [3]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参与管控指标确定 [4] - 各级河长湖长需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相关部门需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运行及科研投入 [5][6] 管控指标确定 - 生态流量管控指标需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平原河流可灵活按需确定 [7] - 流域管理机构拟定大江大河管控指标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指标并备案 [8] - 管控指标可因国家战略调整、水资源重大变化等情形按程序调整,地方调整需征求上级及流域机构意见 [9] 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 - 新建水工程需在前期研究中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文件并接受审查 [10] - 已建工程需按批复文件执行生态流量泄放,未达标设施需改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国企落实 [13] - 特殊情况下(如干旱、洪水、工程检修)可调整生态流量泄放,需备案或申请并抄送主管部门 [14] 监测与预警机制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生态流量监测体系,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监测数据真实性并保存至少5年 [16][19] - 水利部建立全国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共享,流域和省级数据需接入该平台 [20] - 预警机制需明确等级、阈值及应对措施,流量不达标时需发布预警并启动响应 [21][22] 监督与评估 - 流域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统计生态流量达标情况,重大问题提请河长协调解决 [23] - 对未达标问题需通报整改,上级部门可调查并建议追责,执法部门需加强违法行为查处 [24][25]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全国管理情况,对问题地区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26] 实施与附则 -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