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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核心观点 - 当前争论实质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困境,而非单纯程序必要性之争 [1] - 程序设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证明标准不一的问题,根本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的证据要求与标准 [1] 程序合法性分析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涉刑案件移送属于“负责人审核”范畴,并未强制要求法制审核 [1] - 负责人审核、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是三个不同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 [1] 程序合理性分析 -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虽非法定必经环节,但能有效提升证据质量,降低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的几率 [1] - 让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生态环境部门并非侦查机关 [1] 现阶段解决方案 - 地方可通过部门协商出台细则,或推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执法过程的协同取证 [2]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而非仅依赖后端审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