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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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中国环境报· 2025-11-28 09:55
核心观点 - 当前争论实质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困境,而非单纯程序必要性之争 [1] - 程序设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证明标准不一的问题,根本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的证据要求与标准 [1] 程序合法性分析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涉刑案件移送属于“负责人审核”范畴,并未强制要求法制审核 [1] - 负责人审核、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是三个不同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 [1] 程序合理性分析 -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虽非法定必经环节,但能有效提升证据质量,降低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的几率 [1] - 让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生态环境部门并非侦查机关 [1] 现阶段解决方案 - 地方可通过部门协商出台细则,或推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执法过程的协同取证 [2] -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而非仅依赖后端审核 [2]
【省司法厅】陕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陕西日报· 2025-11-18 06:56
文章核心观点 - 陕西省出台《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旨在通过法治督察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协同发力,以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捍卫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1] 机制建设 - 聚焦案件移送不畅问题,明确健全案件双向移送机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需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1] - 提出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常态化联络、案件联合会商、信息互通共享等机制 [1] 监督体系 - 构建“内部执法监督+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体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定期开展案件移送专项自查 [2] - 司法行政机关需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刑衔接过程中的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等进行全方位审查 [2] - 检察机关需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纠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2] 后续工作方向 - 下一步将强化统筹协调与督促指导,及时破解工作堵点,确保《意见》落地见效,以法治力量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