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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全国人大法工委定论!《公司法》第88条无溯及力!
梧桐树下V· 2024-12-23 15:26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适用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典型案例 指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溯及既往适用法律施行前的行为 [1] - 法工委依据《立法法》第104条认定 新修订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不适用于此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2] -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为2023年修订新增条款 涉及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认定 [1][2] 司法解释审查机制 -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法工委有权对司法解释进行主动审查 发现与法律抵触时可要求最高法修改或废止 [3][4] - 审查程序包括:接收审查建议→工作机构初审→必要时提交专门委员会→提出修改议案或法律解释议案 [3][4] - 若最高法拒绝修改 法工委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或作出法律解释 [4] 司法实践动态 - 四川省高院发布内部通知 要求暂缓执行涉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原股东责任的生效判决 等待最高法明确意见 [4][5] - 重庆市某区法院以"案件正在研究"为由 拒绝受理涉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股权转让责任纠纷立案 [5] - 多地法院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 焦点包括溯及力合理性、转让人恶意认定、债务形成时间抗辩等 [5] 法律争议焦点 - 认缴制下原股东转让股权后 对受让人未缴足出资的责任承担标准尚未明确 [5] - 需区分转让人是否具有恶意、债务形成时间等不同情形制定差异化处理规则 [5] - 现行司法解释与修订后公司法存在衔接问题 最高法尚未出台统一适用标准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