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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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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防治务必强化“硬约束”
经济日报· 2025-09-17 07:21
治理模式转型 - 深圳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和健全防灾减灾法律体系 将源头治理从行政理念转变为可操作可追溯的治理实践[1][2] - 治理方式从单纯依靠道德自律和行政劝诫 转向依靠法律约束的新阶段 明确划分行为可为与不可为界限[2] - 构建预警发布-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实现法治建设从形式完善到实质效能的跨越[3] 处罚案例与制度创新 - 大鹏新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 对2名台风蓝色预警期间进入危险区游客各罚款5000元[1] - 打破传统无损害不追责的司法惯性 将潜在风险行为纳入监管范畴 并建立罚款加救援成本追偿的双重问责制度[3] - 结合预警级别和救援投入等因素实施梯度处罚 体现精细化治理智慧[3] 社会影响与认知转变 - 通过法律权威性推动社会认知从政府兜底转变为责任共担 使个人安全并非政府无限责任的权责关系深入人心[2] - 对户外探险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警示 解决个人冒险社会买单的权责失衡困境[1][3] - 纠正对救援免费的错误认识 减少对公共救援资源的不合理占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