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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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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4 16:1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 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片图 享受主体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 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 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 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