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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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更深入人心
新浪财经· 2026-01-19 02:2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展与成效 - 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1] - 第四批十大典型案例覆盖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国家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涉及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草原等环境要素 [1] - 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手段,展现了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坚实步伐 [1] 协同治理格局 - 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发力成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新常态,如湖南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案和福建某采石场非法采矿案中,地方党委高度重视,多部门通力协作 [1] - 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通力协作 [1] - 江苏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案中,多部门联合开展索赔工作,确保了程序公开透明并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1] 科学技术支撑 - 鉴定评估与修复技术的不断突破促进了复杂生态环境损害的科学评估与精准修复,例如在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中,高寒草原的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和生态修复技术得到创新性发展 [1] - 在山东黄海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低空巡查、船舶监测等技术手段精准监测污染范围,实现了高效规范固定涉案证据 [1] - 科学技术赋能提升了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 责任承担方式 - 多地办案机关因地制宜,灵活确定赔偿责任与修复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例如在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全国赔偿金额最高)中,探索先行垫资、先期赔付、分期赔付等新型赔付模式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 - 在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案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义务人经磋商选择异地替代恢复的方式 [1] - 分类施策、务实灵活的工作思路增强了责任承担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接受度 [1] 案件线索来源与未来方向 - 案件线索来源广泛,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举报,但由赔偿权利人(即相关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自行发现线索的占比较低 [1] - 未来应进一步增强赔偿权利人主动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能力,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督和预警机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