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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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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机制
新浪财经· 2026-02-08 07:55
生态安全战略与法治保障 - 生态安全是国家“五大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需以法治化路径为保障 [2][3] - 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覆盖小兴安岭、大兴安岭、松嫩平原湿地等关键生态功能区,地理区位与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性 [2] - 法治化路径是推动生态保护从政策倡导转向制度约束,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环境风险可控的关键举措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与现状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是衔接生态保护、责任追究与生态修复的重要纽带,生态修复能否落地见效在于损害赔偿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3] - 自2015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再到立法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不断探索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2] - 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 [4] 制度运行面临的法律与标准困境 - 法律依据较为分散,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 [5] - 因制定单位职责、地域现实情况不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赔偿标准、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差异,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依据 [6] - 各地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等缺乏统一界定标准,处理跨区域案件时可能存在认识分歧和争议 [6] -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仅为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偏低 [6] 配套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 -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相对不足且分布不均,存在鉴定资源集中化、鉴定评估费用偏高问题 [7] - 鉴定评估方法未形成统一标准,不同机构鉴定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7] - 赔偿资金管理存在效率低下、使用规范性与透明度不足、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制约了生态环境恢复成效 [7] 完善制度机制的具体路径:法律与标准 - 应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统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案件的举证规则、责任主体、连带责任认定等规定 [7] - 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契机,明确各类适格主体起诉顺位,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 [7] - 应尽快确定统一的、规范化的启动鉴定标准,明确“重大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生态风险”等的判定标准 [8] - 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对“永久性损害”“服务功能损失”等的认定形成统一技术规范 [8] - 建议建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数据库,整合多部门历史监测数据,为环境损害对比基线提供支撑 [8] 完善制度机制的具体路径:配套与执行 - 应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细则,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9] - 建立完善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打破生态损害案件办理的地域壁垒,实现工作跨区域协同推进 [9] - 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升执行效率 [9] - 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释放“损害必追责”导向,强化生态保护刚性 [9] - 依托公开庭审、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推动构建“全民共治”生态保护格局 [9]
让“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更深入人心
新浪财经· 2026-01-19 02:2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展与成效 - 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1] - 第四批十大典型案例覆盖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国家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涉及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草原等环境要素 [1] - 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手段,展现了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坚实步伐 [1] 协同治理格局 - 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发力成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新常态,如湖南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案和福建某采石场非法采矿案中,地方党委高度重视,多部门通力协作 [1] - 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通力协作 [1] - 江苏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案中,多部门联合开展索赔工作,确保了程序公开透明并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1] 科学技术支撑 - 鉴定评估与修复技术的不断突破促进了复杂生态环境损害的科学评估与精准修复,例如在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中,高寒草原的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和生态修复技术得到创新性发展 [1] - 在山东黄海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低空巡查、船舶监测等技术手段精准监测污染范围,实现了高效规范固定涉案证据 [1] - 科学技术赋能提升了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 责任承担方式 - 多地办案机关因地制宜,灵活确定赔偿责任与修复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例如在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系列案(全国赔偿金额最高)中,探索先行垫资、先期赔付、分期赔付等新型赔付模式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 - 在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案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义务人经磋商选择异地替代恢复的方式 [1] - 分类施策、务实灵活的工作思路增强了责任承担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接受度 [1] 案件线索来源与未来方向 - 案件线索来源广泛,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举报,但由赔偿权利人(即相关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自行发现线索的占比较低 [1] - 未来应进一步增强赔偿权利人主动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能力,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督和预警机制 [1]
派污染企业人员当“少年环保导师”,这个点子妙!
中国环境报· 2025-08-22 13:4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 -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出"少年环保导师"制度 解决困难企业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 丰富了赔偿方法和途径 [1] - 该制度属于劳务代偿方式 企业选派人员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培训后 经筛选以"少年环保导师"身份参与青少年环保实践教学活动 可减少或免缴赔偿金 [2] 赔偿方式体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含三种方式:企业投入资金通过工程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使环境恢复至原生态基线 [2] - 第二种为赔偿经济损失 由政府组织代为修复 这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 [2] - 第三种劳务代偿允许企业通过人员劳务替代经济赔偿 特别适用于资金困难且赔偿额度不大的企业 [2] 制度创新意义 - 解决小额赔偿执行难问题 使经济困难企业能通过替代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3] - 通过企业员工直接参与环境教育 强化其生态环境意识 促进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转变 [3] - 引导企业成为生态环境事业参与者而非对立面 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3] 生态环境案件特殊性 - 核心诉求不仅惩戒违法者 更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预防未来损害 [4] - 生态系统复杂性使经济赔偿难以完全弥补损失 需要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4] - "少年环保导师"制度使赔偿成为有温度的社会教育过程 通过心灵触动预防污染发生 [4] 环境治理发展方向 - 需要激发责任主体内在动力 而非仅依靠处罚和禁令 [4] - 应鼓励类似创新尝试 但需建立在科学评估基础上 确保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与赔偿责任相匹配 [4]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累计办案约5.51万件,涉及金额超330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7 17:4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成效 - 全国累计办案约5.51万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30亿元 [1][3] - 修复成果显著:土壤约5700万立方米 地下水约6500万立方米 地表水约7.4亿立方米 林地约1.6亿平方米 草地约5.4亿平方米 湿地约410万平方米 农田约1000万平方米 清理固体废物约9800万吨 [3] - 磋商结案效率高:占比超过95% 办案周期比诉讼缩短一半以上 [3] 制度体系完善进展 - 形成"1+8+1"立法格局:纳入1部基本法+8部单行法+1部党内法规 [2] - 地方立法覆盖28个省份 40多部地方性法规纳入赔偿内容 [2] - 配套技术体系建立:发布9项国家标准+4项技术文件 地方配套文件达800多件 [2] 工作机制强化措施 - 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3] - 生态环境部印发5批案件线索清单 包含4.6万条线索 [3] - 重点督办青海木里矿区等重大生态破坏案件 [3] 现存挑战与改进方向 - 区域办案不平衡:部分地区案件数量少 技术保障能力弱 [4] - 替代修复进展滞后 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与督导考核 [4] - 推动立法转化:将改革成果纳入法律体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