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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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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丨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能源局· 2026-09-04 20:20
(来源:央视网)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 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二是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三是将电力企业、电 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其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四是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 五是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国能源报· 2026-09-04 18:47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8 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 故隐患排查,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 二是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对事故 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 三是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其相应的电 力安全责任。 四是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 练,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是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向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邀请其介入事故调 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8 45号修订) 第二条 本条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第一财经· 2026-09-04 18:32
核心观点 国务院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完善事故等级划分、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机制,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1][3] 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 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1] - 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1] - 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其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1] - 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 - 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向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邀请其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1] 总则与适用范围 - 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 -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附表列示,部分项目调整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3] -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其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3] -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其他并网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 -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4] 事故报告机制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换流)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6] - 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6] - 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6]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6] - 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6] -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6] -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6] -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已知的电力设备损坏情况、停运发电设备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发电设备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以及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设备运行状况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7]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设备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7] 事故应急处置 -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当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8]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8] -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9] - 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9] -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停运发电设备、调整发电设备有功和无功出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相关主体应当执行[9] -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设备等必要措施[9] - 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系统内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者调度外来电源,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9] -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9]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0] -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加强对停电地区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及时排除险情、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组织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调用等应急处置工作[10] -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11] -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11] -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11] 事故调查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2] -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3] -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13] -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13] -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能源、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13] -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13] -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13] -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13]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及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14][15]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14]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14] 法律责任与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5][16][17] - 对事故责任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17] -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6] -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18] -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16]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7]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迟报或瞒报谎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9][20] - 电力调度机构有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迟报或瞒报谎报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作伪证及销毁证据资料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21]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 特别重大事故: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11000兆瓦以上5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直辖市电网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4500兆瓦以上的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23][24] - 重大事故: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45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电网负荷13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发电设备涉网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造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少出力达到电网负荷10%以上[24][25] - 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直辖市电网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24][25] - 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直辖市电网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导致周边其他发电厂并网点或变电站的220千伏以上运行母线电压偏离系统标称电压15%以上持续1.5小时以上[25][26]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核心观点 国务院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调查处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核心变化包括调整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扩大适用范围、强化调度与应急责任、优化调查处理机制并加重处罚力度 条例修订背景与目的 - 条例修订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损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4] - 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4] 适用范围与主体 - 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明确其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 [2] -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其他并网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 事故等级划分 -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 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 [2] -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 -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该单一线路或变电站故障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或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4] -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设备减少出力导致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下降的后果、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等维度 [41][42][43][44] - 特别重大事故标准包括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直辖市电网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等 [41] - 重大事故标准包括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直辖市电网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等 [41][42] - 较大事故标准包括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直辖市电网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等 [42][43] - 一般事故标准包括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直辖市电网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等 [43][44] 事故报告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发电厂、变电(换流)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9] - 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9] - 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9][10]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10] - 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11] -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1] -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11] -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简要经过,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发电设备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发电设备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设备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12] - 事故报告可以先行报告已知情况,后续再报告详细情况,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3]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设备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13] 事故应急处置 - 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15]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 [15] -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15] - 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15] -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立即组织抢修 [16] -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发布开启或停运发电设备、调整发电设备有功和无功出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执行 [17] -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设备等必要措施 [17] - 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系统内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调度外来电源,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 [17] -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17]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7]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18] -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18] -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组织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调用 [19] -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无效的,电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 [19] -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19] -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19] 事故调查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0] -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1] -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21] -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22] -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能源、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 [22] -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22] -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24] -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24] -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应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建议名单和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6] - 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27]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29] 法律责任与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30]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 对事故责任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按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30] -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6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8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的罚款 [34] -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32]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32] - 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迟报或瞒报谎报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5] -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 [33] -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33] - 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能源局· 2026-09-04 17:38
核心观点 - 国务院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强化电力安全监管与事故处理机制[2] 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统一调度与隐患排查 - 明确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等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电力调度机构按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2] 事故等级划分调整 - 统筹考虑电网规模和结构变化、发电设备涉网性能、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完善[2] 适用范围扩大 - 将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其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2] 事故报告与应急体系 - 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事故报告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2] 调查处理机制优化 - 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向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邀请其介入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开评估结果[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国家能源局· 2026-09-04 17:38
核心观点 该文件是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版),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明确各方责任,并更新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条例总则与适用范围 - 条例适用于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 -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由附表列示[3] - 单一输电线路或单一变电站供电区域的特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 -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并网主体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4] -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5]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7] 事故报告机制 -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再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8] - 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供应的,还须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的,还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应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9] -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设备损坏情况、停运设备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数值、停电范围、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措施及控制情况等[11][17] -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材料、资料,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12][13] 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 电力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预案需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14] -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15] - 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可按规立即采取停运设备等紧急措施[15] - 电力调度机构可发布调整发电设备出力、电网运行方式等调度命令,必要时可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等措施[16] - 恢复供电应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以及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16]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6] - 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8] -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排除险情、组织救治转移、加强交通指挥、保障应急物资供给[19] -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时,应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电网企业应提供支援[19] - 人员聚集场所停电时,应启用应急照明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19] - 应急指挥机构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影响范围、处置进度和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20] 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20] -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21] -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21] -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22] - 事故调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组成[22] -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25] -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可延长但不超过45日[25] -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对电网运行的影响、事故原因、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防范整改措施[28] - 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29]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开结果[32] 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27][33] - 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29][33] - 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拒绝调查、作伪证、逃匿等行为,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29] -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一般事故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较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29][34] -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上述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34]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罚款标准: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较大事故处60%;重大事故处80%;特别重大事故处100%[34]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导致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34] - 受撤职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4]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附表) - 特别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省电网(负荷50000兆瓦以上)减供负荷30%以上[42] - 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42][43] - 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43][44] - 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44] - 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运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构成较大事故[43] - 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运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构成一般事故[44] - 因自身安全故障,发电设备单次减少出力3000兆瓦以上(其中新能源发电设备单次减少出力1000兆瓦以上),构成一般事故[44] - 发电厂或变电站因安全故障导致周边其他发电厂并网点或变电站220千伏以上运行母线电压偏离系统标称电压15%以上且持续1.5小时以上,构成一般事故[44] - 电网负荷、电网减供负荷、涉网性能等术语有明确定义[44] - 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电压、频率波动期间,电力用户主动脱离电网的负荷不纳入减供负荷统计[45] - 通过单一输电线路或单一变电站供电的电力用户,因自身设备故障在电网单一故障扰动后仅造成该用户负荷损失的,不纳入减供负荷统计[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