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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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央视网· 2026-01-21 11:45
司法解释的发布与背景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该解释的制定旨在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确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并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1] - 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对旧法的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修订,在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 [2] 司法解释的制定原则与目标 - 起草严格遵循《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例如根据新法“探转采”直通车制度删除了旧解释中与之不符的规定 [4] -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提炼裁判规则,例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补偿争议已成为高频提问 [5] - 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例如明确因出让人原因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推动“净矿出让”改革 [6] - 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例如明确已完成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原则上可免于就同一行为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 矿业权合同效力与流转规则 - 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原则上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7] - 对未设置矿业权即签订勘查开采合同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7] - 尊重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当事人就预期可取得的矿业权签订的未来合作或转让合同,不能仅以订立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无效 [7] - 明确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8] - 明确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原则上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8] 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赔偿 - 针对越界勘查开采损失赔偿范围界定不一的问题,采取列举式区分采矿权和探矿权分别规定损失范围 [9] - 采矿权人的损失范围包括:侵权人越界获得的矿产品价值、侵权行为导致采矿权人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以及增加的开采成本和生态修复费用 [9] - 探矿权人的损失范围包括:因越界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9] 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 - 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若已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但需对矿业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9][10] - 损失补偿范围包括:被压覆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的费用 [10] - 当事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有争议的,法院应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时的调查评估报告或经其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予以认定 [18] 矿业权抵押与权利保障 - 明确矿业权抵押权自抵押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设立 [14] - 矿业权依法抵押后,若因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被收回等原因导致矿业权消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要求提存 [15] - 明确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因管控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6][20] 司法解释的施行与衔接 - 本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 - 对于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