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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者李曙光:在改革的脉搏中|我们的四分之一世纪
经济观察报· 2025-12-28 10:35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破产法学者李曙光的个人经历,回顾了中国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试行到2006年正式立法,再到2025年启动全面修订的立法进程,并探讨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当前探索[4][16][17] - 核心观点在于阐述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设施”的关键作用,即通过优胜劣汰和风险化解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并指出中国破产法立法正从与国际接轨走向尝试引领国际规则[4][9][16] 破产法的立法演进与核心作用 - 中国首部破产法于1986年试行,当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主要目的是推动国企改革[6] - 2006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标志着中国首部市场经济破产法的诞生,立法过程借鉴了美国破产重整和管理人制度[8][9][10] -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现行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旨在填补制度空白并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立法目的[15][16] - 破产法被比喻为市场经济中的“红灯”,能淘汰失败企业、打击欺诈,并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拯救或财富再分配机制[4] 破产法实施初期的挑战与后续推动 - 2006年新破产法通过后实施遇冷,2009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仅3128件,低于2006年的4253件,而同年以注销和吊销方式退出的企业各有近40万家[12] - 实施初期面临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不申请以及社会文化观念阻碍等多重挑战[13]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得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推动了法律实施走向正轨[15] -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破产法指标排名从2015年的第53位变为2020年的第51位,显示仍有改进空间[15]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意义 - 现行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正式确立[4][17]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面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中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数超过848万[20][21] - 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能解决债务清理、改变违法讨债现象,并给予债务人重启机会[21] - 自2019年起,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法院开始“类个人破产”探索,2020年及2025年,深圳和厦门经济特区分别通过了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2] - 2025年的破产法修订草案允许破产企业的连带个人债务人适用该法清理债务,为个人破产推行留下了余地[22] 破产法修法的重点与方向 - 2025年的修订草案重点填补了小微企业破产、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境破产、重整投资人制度、强裁制度等多项制度空白[16] - 修法方向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推动所有经济主体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并确保法律在中国落地生根[9] - 立法目标设定较高,旨在为国家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即使法条相对原则化,但方向必须正确[9]
Regarding the Extension of the Deadline for Submission of Restructuring Plan and Revocation of the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of AUGA group, RAB convened on 14 July 2025
Globenewswire· 2025-07-03 02:15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因维尔纽斯地区法院将公司重组计划提交法院批准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9日,决定撤销原定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预计未来几周解决大部分有争议的债权问题,以便在法院规定期限前获得股东和债权人对重组计划的批准 [1][3] 分组1:法院决定及原因 - 维尔纽斯地区法院基于公司重组案中有争议的债权人债权未解决问题,将公司重组计划提交法院批准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9日,这些问题使债权人无法根据《法人破产法》做出决策 [1] - 2025年4月22日法院确认部分债权人债权的裁决于2025年5月2日生效,有争议的债权人债权分为22个单独案件,截至7月2日,法院批准的债权为4120万欧元,仍在司法审查中的债权为4870万欧元,目前没有达到《破产法》要求的债权人多数来在债权人会议上做出决策 [2] 分组2:会议安排调整 - 公司决定撤销原定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 [1] - 公司重组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将原定于2025年7月10日的债权人会议推迟至2025年8月4日 [2] 分组3:公司预期 - 公司预计未来几周解决大部分有争议的债权问题,以便在法院规定期限前获得股东和债权人对重组计划的批准 [3] - 解决阻碍债权人根据《破产法》做出决策的问题后,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股东和其他相关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