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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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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1|法官直播卖螃蟹:一次怎样的司法帮扶?
央视网· 2025-11-04 04:16
央视网消息:10月31日晚,一场"特殊"的直播卖货,吸引了20多万人次的关注。直播间里卖货的人是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他们为何 要"直播卖货"? 帮助诚信债务人卖螃蟹,背后是怎样的故事?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展"类个人破产"案件试点,试出了什么?司法、社会等各方 面,如何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回生活正轨? 这两天人们对一场特殊的直播卖货非常感兴趣。南京市高淳区法院的三名法官在直播中穿着制服帮着卖螃蟹,两个半小时卖出了100多单,这几个法官不是 简单在卖货,更是在帮诚信债务人还债。 诚信债务人这个群体的特点是他们没有逃避债务,他们努力去偿还,但是债务的压力让他们的生活无法喘息,他们被称作是诚实却不幸的人。 除了直播带货 "类个人破产"案件中还有哪些处理方法?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傅明:高淳法院在2020年6月份,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类个人破产"的试点法院,通过这几年的实践,也有些探索。 首先,在主体的筛选上,高淳区从事建筑业、螃蟹产业的主体比较多,我们就紧跟实际,和区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构建起了在适格主体筛选、信用评 价、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二,我 ...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
中国新闻网· 2025-11-01 18:55
法规实施 - 中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1] - 该条例于今年8月26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1] 法规内容与特点 - 法规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厦门自1994年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复杂、调整范围最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 [1] - 法规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立法目的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 - 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探索形成个人破产保护“厦门模式” [1] 配套措施 - 为保证条例实施,厦门市司法局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处,对外可使用“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牌子开展工作 [1] - 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于11月1日上线试运行 [1]
深度分析:个贷不良投资市场机遇趋势与评估尽调实务超详细--请转发收藏
搜狐财经· 2025-10-31 14:28
一、背景与目标 在政策层面,监管部门正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2025 年 7 月 30 日,银登中心发布 《关于优化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公告期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挂牌公告期从 10 个工作日 缩短至 5 个工作日,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浙江等地的试点深化,以及《地 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都在重塑市场参与主体的竞争格局。 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个贷不良投资市场的发展机遇与趋势,系统梳理评估尽调的实务要点,为投资者、金 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决策参考。报告将从市场环境、参与主体、技术创新、风险控制等多个维度展 开分析,并结合最新的政策动态和市场数据,揭示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未来方向。 二、市场环境与政策演变 2.1 监管政策的重大突破 2025 年,个贷不良投资市场迎来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突破。最引人注目的是银登中心 7 月 30 日发布的 "730 新政",该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平衡点。根据新规,满足特定条 件的不良资产转让项目可享受公告期减半待遇:出让方需至少在竞价日前 15 个工作日发布招商公告,转 让公告资产 ...
征信修复制度让征信体系更具包容性
华夏时报· 2025-10-29 22:55
征信救助一方面是正面激励,让那些失信人看到了被接受进信用社会的希望,他们能够想方设法积极归 还欠债,带动其他失信人主动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同时,信用受损的个人得到信用修复后,可以正常 进行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社会生活,可以释放全社会的消费潜力与创新活动,这对于当前我国低 迷的消费市场和疲软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我们看到这次信用修复机制是有条件的,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 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 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 统中不予展示。因为在征信系统中,违约记录的存续期为5年。 文/冉学东 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金融体系顺畅运行的一个关键环节。尤其是在实物货币纸 币到信用货币的进化过程中,个人信用可谓拥有货币的某种资格,因为只有具有信用的人才能融资,才 能加杠杆,才能消费。由此看,对于个人而言,信用就是金融的通行证,若出现信用瑕疵,或者信用缺 失,将在贷款、求职、租房、出行等方面寸步难行。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不懈的努力,我国 ...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呼唤国家统一立法
第一财经· 2025-10-11 14:31
企业破产法修订对个人破产的小切口突破,是反复考量、妥协后的选择。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继续"破冰"中。 于上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将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债务问题,虽然 没能完全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但为个人破产入法开了有限的小口子。而在11月1日,我国第二部个人破 产地方法规也将在厦门正式实施。个人破产的地方实践,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浙江、江苏等多地探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后,又将添新例。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发布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强调了健全破产制度工作,各界对建立健全个人破产 制度的呼声也越发强烈。 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 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五 五"改革纲要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确定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并部署开 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同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提出,"探索建 ...
珍惜企业家
经济观察报· 2025-08-01 10:03
企业家精神与市场环境 - 企业家精神是当前中国经济的"刚需品"和"稀缺品",需要更多勇于创新、敢于试错的企业家推动"从0到1"的颠覆式创新和"从1到100"的规模化生产 [4] - 企业家需在关税壁垒和贸易摩擦中探索全球化新路径,并通过高质量供给激发内需 [4]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家通过市场机制淘汰和不惧失败的创新精神脱颖而出,成为市场宝贵财富 [13] 产业出清与破产制度 - 部分产业面临周期逆转和市场出清压力,企业家和员工承受较大压力 [5] - 需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企业出清,同时完善破产制度以最小化"企业家损耗" [1][8] - 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8年,需系统性修改,2025年立法计划提出修订 [9] -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深圳等地已先行先试,需推广经验 [10] 企业家权益保护 - 部分企业家受司法、行政等外部因素伤害,如涉案资产扩大化处置导致企业停摆 [12]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强调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释放保护信号 [12] - 需完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遵循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 [12] 市场化与法治化建设 - 企业家保护需回归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而非偏袒 [13] - 为潜在企业家提供公平、容错的市场制度和法治环境,激发创新和竞争 [13] - 成熟企业家和"准企业家"是市场宝贵财富,需通过制度保障其发展空间 [13][14]
珍惜企业家
搜狐财经· 2025-07-31 23:48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企业家角色的新定位 - 会议首次强调企业家要勇立潮头,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竞争主动 [2] - 中国经济需要更多勇于创新、敢于试错的企业家推进"前线"发展 [2] - 企业家需承担从颠覆式创新(0到1)到规模化生产(1到100)的全链条突破 [3] 企业家精神的双重属性与市场挑战 - 企业家精神既是市场"刚需品"又是"稀缺品",需应对全球化新路径和贸易摩擦 [3] - 部分产业面临周期逆转和市场出清压力,企业家群体承受较大经营压力 [4] - 传统行业和部分新兴产业均可能进入深度供给端调整阶段 [4] 企业家保护与制度完善需求 - 需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场外因素干扰,提供市场化容错空间而非偏袒 [5] - 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18年未修订,2025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修改计划 [6] - 深圳等地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效果显著,需推广经验完善全国性制度 [6] 司法与行政层面的权益保障进展 - 最高法发布12件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避免扩大化 [7] - 部分企业因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经营停滞,需优化适用范围和程序 [7] - 权益保护应通过法治化体系实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7] 企业家群体的培育与环境建设 - 中国企业家多从普通人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具备强烈创新意愿 [8] - 成熟企业家群体是市场宝贵财富,需激发潜在"准企业家"的才能 [8] - 公平竞争环境与法治体系是释放企业家创新潜力的核心保障 [8][9]
深圳将出台个人破产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25 21:21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2] - 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 [2] - 新办法优化了2012年暂行办法,增加了具体公示期限,裁定免除债务后公示时限八年,其他情形期限一年 [3] 信息共享与申报优化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减少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申报负担 [3] - 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包括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基本信息(脱敏处理)、管理人信息、消费限制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3] - 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需定期申报信息,重整、和解债务人每月15日前申报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4]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效果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 [5] - 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导向 [5] - 个人破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地区已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中国内地在制度选择时需根据金融结构与社会治理目标动态调整 [5] 制度比较与功能延伸 - 英美法系国家对同法系内生效判决的直接承认采用"判决登记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刑事追责由债权人自诉,效率较高 [5] - 破产法的功能应从传统债务清理机制延伸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支撑工具 [5]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个人破产可行吗?专家解读→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44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3] - 制度核心包括财产清算、债务调整及豁免 同时确定破产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 - 深圳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成为内地首个试点地区[3][5] 制度推进现状 - 浙江、江苏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深圳则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试点[5] - 截至2023年底 深圳中院共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约10%[11][17] - 厦门正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或成第二个试点城市[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近60%受访者因传统"欠债还钱"观念对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8][11] - 深圳试点中95%案件采用重整程序 和解占2% 清算仅3% 体现"重整和解优先"导向[10] - 破产信息核查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差异导致协调联动难度大[12] 立法与配套需求 - 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15][16] - 试点反映审判力量不足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案件[17]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信用公示平台及财产登记制度[11][17] 适用标准争议 - 专家建议起步阶段将主体限定于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采取渐进式推进策略[6] - "诚实而不幸"标准需通过债务人全面财产申报及债权人审核验证[9] - 深圳要求破产申请人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 债务豁免为"有限豁免"[10]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热议背后: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2] - 制度功能包括债务清算、分配或调整 对确实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 并确定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 中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 缺乏个人破产立法 被业界称为"半部破产法" [2][12] 制度推进现状 - 2019年起国家层面部署个人破产试点 浙江、江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深圳依据特区条例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 [3] - 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10% 其中重整程序占95% 和解2% 清算3% [8][10] - 厦门成为继深圳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其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3][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社会调查显示59%受访者对破产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 [6][9] - "欠债还钱"传统观念影响深远 债权人尤其关注债务人诚信表现及清偿努力 但现有信用体系难以实现动态全面监督 [6][9] - 深圳试点面临破产信息核查难题 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建设差异导致协调联动困难 [10] 制度设计难点 - 缺乏上位法支撑导致浙江、江苏只能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协商和解 债务人无法定豁免权 方案通过率受一致表决机制制约 [11] - 特区立法地域限制明显 深圳裁判文书市外效力不明确 部分债权人仍违规追索债务 [11] - 审判力量不足问题突出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 案件处理能力有限 [14] 未来发展方向 - 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 完善刑事制裁欺诈行为 [12] - 调研报告建议点面结合扩大试点 在立法条件成熟地区先行推进 逐步扩展至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13]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全国财产查验系统 强化惩戒措施如隐瞒财产升格处罚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