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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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企业家
经济观察报· 2025-08-01 10:03
企业家精神与市场环境 - 企业家精神是当前中国经济的"刚需品"和"稀缺品",需要更多勇于创新、敢于试错的企业家推动"从0到1"的颠覆式创新和"从1到100"的规模化生产 [4] - 企业家需在关税壁垒和贸易摩擦中探索全球化新路径,并通过高质量供给激发内需 [4]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家通过市场机制淘汰和不惧失败的创新精神脱颖而出,成为市场宝贵财富 [13] 产业出清与破产制度 - 部分产业面临周期逆转和市场出清压力,企业家和员工承受较大压力 [5] - 需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企业出清,同时完善破产制度以最小化"企业家损耗" [1][8] - 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8年,需系统性修改,2025年立法计划提出修订 [9] -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深圳等地已先行先试,需推广经验 [10] 企业家权益保护 - 部分企业家受司法、行政等外部因素伤害,如涉案资产扩大化处置导致企业停摆 [12]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强调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释放保护信号 [12] - 需完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遵循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 [12] 市场化与法治化建设 - 企业家保护需回归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而非偏袒 [13] - 为潜在企业家提供公平、容错的市场制度和法治环境,激发创新和竞争 [13] - 成熟企业家和"准企业家"是市场宝贵财富,需通过制度保障其发展空间 [13][14]
珍惜企业家
搜狐财经· 2025-07-31 23:48
记者 宋笛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召开,会议对下半年经济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并指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各方"不仅包括"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地区",也包括"企业家"。会议首次强调"企业家要勇立潮头,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竞争主动"。 会议的这一表述,既是对企业家的要求,也是对企业家的期许。 我们从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更多更优秀的企业家,需要他们所具有的生生不息的企业家精神。如果说过去几十年,中国市场还能享受"后发优势",那么在中 国科技创新、竞争能力已然步入全球前列的今天,我们需要一群勇于创新、敢于试错的企业家去逐步推进中国经济的"前线"。 "从0到1"的颠覆式创新需要企业家来突破,"从1到100"的规模化生产需要企业家来组织完成。我们既需要企业家发挥聪明才智,用更高质的供给激发市场需 求,扩大内需;也需要企业家在日益林立的关税壁垒和贸易摩擦中摸索出中国企业全球化的新路径……对于当下的中国经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既是市场 的"刚需品",又是"稀缺品"。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临这一状况:一批本应极具韧性的企业家,也正在度过艰难的时刻。 比如说,当下部分产业正处在周期逆转,面临市场出清的阶段,身处 ...
深圳将出台个人破产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25 21:21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2] - 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 [2] - 新办法优化了2012年暂行办法,增加了具体公示期限,裁定免除债务后公示时限八年,其他情形期限一年 [3] 信息共享与申报优化 -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减少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申报负担 [3] - 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包括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基本信息(脱敏处理)、管理人信息、消费限制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3] - 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需定期申报信息,重整、和解债务人每月15日前申报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 [4]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效果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4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 [5] - 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导向 [5] - 个人破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地区已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中国内地在制度选择时需根据金融结构与社会治理目标动态调整 [5] 制度比较与功能延伸 - 英美法系国家对同法系内生效判决的直接承认采用"判决登记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刑事追责由债权人自诉,效率较高 [5] - 破产法的功能应从传统债务清理机制延伸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支撑工具 [5]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个人破产可行吗?专家解读→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44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3] - 制度核心包括财产清算、债务调整及豁免 同时确定破产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 - 深圳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成为内地首个试点地区[3][5] 制度推进现状 - 浙江、江苏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深圳则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试点[5] - 截至2023年底 深圳中院共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约10%[11][17] - 厦门正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或成第二个试点城市[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近60%受访者因传统"欠债还钱"观念对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8][11] - 深圳试点中95%案件采用重整程序 和解占2% 清算仅3% 体现"重整和解优先"导向[10] - 破产信息核查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差异导致协调联动难度大[12] 立法与配套需求 - 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15][16] - 试点反映审判力量不足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案件[17]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信用公示平台及财产登记制度[11][17] 适用标准争议 - 专家建议起步阶段将主体限定于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采取渐进式推进策略[6] - "诚实而不幸"标准需通过债务人全面财产申报及债权人审核验证[9] - 深圳要求破产申请人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 债务豁免为"有限豁免"[10]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热议背后: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第一财经· 2025-05-21 17: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2] - 制度功能包括债务清算、分配或调整 对确实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 并确定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 中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 缺乏个人破产立法 被业界称为"半部破产法" [2][12] 制度推进现状 - 2019年起国家层面部署个人破产试点 浙江、江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深圳依据特区条例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审判 [3] - 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收到2273件申请 裁定受理227件 受理率10% 其中重整程序占95% 和解2% 清算3% [8][10] - 厦门成为继深圳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其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 [3][5] 社会认知与信用挑战 - 社会调查显示59%受访者对破产制度功能存在误解 46.8%担忧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逃废债" [6][9] - "欠债还钱"传统观念影响深远 债权人尤其关注债务人诚信表现及清偿努力 但现有信用体系难以实现动态全面监督 [6][9] - 深圳试点面临破产信息核查难题 涉及跨区域数据覆盖 各部门系统建设差异导致协调联动困难 [10] 制度设计难点 - 缺乏上位法支撑导致浙江、江苏只能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协商和解 债务人无法定豁免权 方案通过率受一致表决机制制约 [11] - 特区立法地域限制明显 深圳裁判文书市外效力不明确 部分债权人仍违规追索债务 [11] - 审判力量不足问题突出 中基层法院多由民商事或执行法官兼办 案件处理能力有限 [14] 未来发展方向 - 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立法计划 建议新增个人破产原则性规定 完善刑事制裁欺诈行为 [12] - 调研报告建议点面结合扩大试点 在立法条件成熟地区先行推进 逐步扩展至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13] - 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 完善全国财产查验系统 强化惩戒措施如隐瞒财产升格处罚 [10][14]
深圳一破产申请引热议,专家:个人破产制度普法仍需加大力度
南方都市报· 2025-05-14 20:48
个人破产制度讨论 - 深圳一对退休夫妻月收入1 2万元却负债1 2亿元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引发热议 部分网友质疑收入与债务的悬殊性并怀疑涉及"职业背债人" [1]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破产申请处于审查阶段 法院将核对材料后裁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自述债务源于创业失败且无力清偿 [1] 个人破产制度流程与保障机制 -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需经过四个严格流程阶段:申请前面谈辅导 申请审查 裁定受理 考察期后的债务免除 [2] - 法院裁定介入破产程序后仍有三年考察期 期间发现欺诈可撤销申请 个人破产不等于债务自动免除 [2]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计多重程序考察申请人是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制度核心在于保护而非逃债 [2] 公众认知与制度发展 - 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 既期待救济诚实债务人又担忧制度滥用 实际案例中逃债可能性较低 [2][3] - 深圳作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试点 需加强普法并扩大制度覆盖面 当前法院受理案件仍偏谨慎 [3] - 专家建议深圳应加速探索步伐 为其他城市提供经验 同时加大对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2][3]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法院:正进行受理前审查
南方都市报· 2025-05-13 09:40
退休夫妻高负债案例 - 一对退休夫妻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申报负债超过1.2亿元,引起社会广泛争议[1] - 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丈夫刘某申报每月收入6221.94元[2] - 妻子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丈夫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2] - 两人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64907.85元[2] - 妻子申报负债约54088034.87元,丈夫申报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2] 债务来源 - 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3] - 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3] - 另一案例中周某自2012年12月开始创业设立某环保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2540万余元[3] - 负债主要为之前创业所负债务,公告载明的收入情况为申请人自述的目前收入情况[4] 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 个人破产案件从申请到受理有严格流程:申请前面谈辅导、申请审查、裁定受理[5] - 法院会通知债务人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并在深圳个人破产信息网公开破产申请信息[5] -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5] - 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调查负债原因、规模、资产和收入等情况[6] - 法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裁定是否受理申请[7]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 -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合法解决路径[8] - 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8] - 对于逃废债和欺诈行为分类施策,分别予以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退出破产程序等处理[8] - 公开破产清算申请信息是为了让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严防逃废债[8]
助“破产”变“破茧”(暖闻热评)
人民日报· 2025-05-12 06:30
信用修复制度 - 卫云培通过7年努力偿还30多万元债务并完成信用修复[1] - 法院依据个人破产制度豁免部分债务和资产保留面包车用于经营[2] - 全国已有超30个地方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13亿元[4] 政策支持 - 《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调完善信用修复制度[3]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健全信用修复制度[3] - 制度区分"恶意失信"和"非恶意失信"严格认定"诚实而不幸"事实[3] 社会影响 - 信用修复制度帮助债务人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财富[4] -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4] - 案例包括送外卖还债承包鱼塘偿还代驾工作重建信用等[2]
个人破产制度不能让投机者钻空子
南方都市报· 2025-05-11 23:00
个人破产制度案例 - 深圳中院受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 退休夫妻月收入1 2万元却申报1 2亿元债务 [1] - 同期另一起案例显示申请人周某月薪4784元但申报债务达2544万元 [1] - 案件引发公众关注点在于申请人收入与债务规模严重不匹配 [1] 个人破产制度功能 - 制度核心是对无力偿债自然人进行债务豁免 允许部分债务和利息免除 [1] - 主要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 创业失败等非主观恶意负债群体 [2] - 通过债务重组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 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2] 制度潜在风险 - 信用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恶意逃债 存在财产转移的道德风险 [3] - 职业背债人可能利用制度漏洞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 [3] - 需防范法定代表人替实际控制人背债后申请破产的洗白行为 [3] 制度优化方向 - 需建立大数据信用体系 实现财务信息透明化 [4] - 应严格审查申请人及关联方资产状况 负债原因 [4] - 必须设立债权人意见征询程序 限制破产人高消费行为 [4]
月入1.2万负债1.2亿,一对退休夫妻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审查
新浪财经· 2025-05-11 09:28
个人破产案例 - 一对退休夫妻申报超过1.2亿元债务,其中妻子牛某申报负债约5408.8万元,丈夫刘某申报负债约7279.8万元 [1][3] - 夫妻两人每月退休收入合计1.2万元,妻子牛某月收入6528.47元,丈夫刘某月收入6221.94元 [3] - 夫妻名下资产包括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440万元,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50万元,车辆1台估价1.6万元,银行存款合计约6.5万元 [3] 破产程序进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审查该破产清算申请,两案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案号 [4] - 该案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包含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三种程序类型 [5] -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专门负责处理个人破产事务,深圳中院此前已审结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和解案和清算案 [5][6] 破产申请审查标准 -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且恢复可能性较大 [7] - 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无法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8] - 申报信息不实或隐瞒、借款用途不明、债务人不配合核查等情形也会导致申请被拒 [9][10] - 因奢侈消费、不当投资或违法经营导致的债务,以及存在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申请将被拒绝 [12]